这种利益,也许就是法律所追求最根本的基础。如果脱离利益基础,去追求那些文字或理论中的正义和公平,或者追求所谓理性,都显得底气不足 。利益均衡的出发点应当是有效付出和可能收获的均衡。而对这种均衡,法律所给予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合。这种自由意合不是无限制的意合,而是以法律为界限的意合。从这个层面讲,法律所体现的是一种方圆,追求人们在方圆法则中利益的均衡。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利益是综合的,是以物质利益为载体和人们的心理满足程度的结合;而心理的满足可以说是无法脱离人的成长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理念。因此讲法律所追求的这种正义和公平是有其时代性和现实性,同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这是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理解偏差所造成的。
当人们知道他人的权力是来自本身权利的让渡,他人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自己义务的履行时,那社会就会认识到角色的平等问题。因此,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和平等,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当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贵贱只是社会环境给予的不符合人性本质的评价,是后天变革中形成的,而这种其中是社会环境及观念所产生的惯性,正是这种惯性使得社会发展变得缓慢而稳妥。缓慢的节奏使权利的享受者感觉到一种满足,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保护这种惯性,使惯性法定化。然而,惯性有着本身的惰性,有时会阻碍社会发展的车轮,影响人们权利的均衡。法所追求的正义和公平,必然导致法以及社会的变革,力求使权利与义务在价值体系上的均衡。
契约论告诉人们,国家政权的权力是来自公民自身权利的让渡,这种理论的与马克思主义提出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属于一致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本身就虚拟的组织。然而,就象法所追求的正义和公平一样,国家作为组织必须在法律的架构中调整自己的行为,同时,对公民权利让渡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均衡。如将组织拟人化的话,法律那就是你我之间的约定,也民众之间多元化的约定。而这种约定起初是一个家族,一个群体,发展向一个部落,一个国家之间的行为,由于这种约定的惯性,其中遗留着习惯的影子。随着人类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沟通的多元化,这种法律的约定,必然突破国界,成为全人类之间的约定,形成一种全新的均衡。正如自然学派所讲的人权天赋,从这种理论上讲,法律不应该有国家之分。然而,国家存在的事实,所说明的法律的约定,不能超脱生产力的发展。正如学者讲的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政治法律全球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追求的正义和公平 ,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渐进和飞跃相结合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