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与诈骗罪
征汉年
【摘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贿赂法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诉讼等方法,,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介绍贿赂罪,侵占罪
【全文】
问题的提出
:江苏省某市某法律服务所主任费某,2001年10月代理某县民营贸易公司与县房地产公司标的为143万元的上诉案件,因该民营贸易公司资不抵债,无钱支付代理费用,便与费某口头约定等打赢官司后,从执行财产中支付代理费6万元和相关费用。同年底省高级法院裁定贸易公司胜诉。该贸易公司有法院已判决生效和约定优先偿还的外欠债务高达400多万,为了能控制这笔胜诉的债权,费某与民营贸易公司代表人洪某某(女)、祝某商定,以费某曾经代理的山东某化工厂为原告诉贸易公司,伪造所谓的143万元购销纠纷,通过诉讼,转移胜诉债权,并且约定事成后,费某分60万元、其余分给洪某某和祝某(注:该民营公司是由洪某某的夫家投资成立,由洪某某任总经理,洪某某聘祝某为副总经理,且两人关系密切),共同在南京合伙投资开办酒店。2002年1月27日费某等人伪造好相关材料后,晚上宴请法院立案庭庭长剑某等法官,1月28日上午费某用报纸包好10000元现金送给立案庭庭长剑某,在材料不符合立案要求,而且意识到费某等人诉讼的真正目的情况下,剑某指定下属办理立案,并于当日下午派法官对胜诉的债权进行了保全,同日由费某代表山东某化工厂与祝某代表的贸易公司达成所谓的调解,法院于2002年2月1日制作了调解裁定书,并进行了执行。事后费某为感谢剑某帮忙又给了剑某6000元。后因群众上访控告法官制造假案,经检察机关2002年10月侦破。
分歧意见:
对原法院立案庭庭长剑某构成枉法裁判罪没有异议。对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
第一种意见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理由是:费某等人伪造证据,制造假案,采取法律规避,是利用法院的调解裁定对抗法院先前的判决,转移债权,逃避合法债权人的债权,他们行为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一种具体表现。费某与洪某某、祝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诈骗罪。其理由是:费某等人目的是通过诉讼,将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债权占为自己所有,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制造假案,骗取他人合法债权的行为,而且是数额巨大,构成诉讼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