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间接否认与抗辩的界定
征汉年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不存在之事实时的陈述。抗辩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的主张事实的行为。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关键词】民事否认,抗辩,举证责任
【全文】
问题的提出:
某集团公司生产部管理员王某(女,25岁)与本集团技术开发部副经理张某(男,32岁)是比较亲密的朋友。王某2001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到公司后,起初在技术开发部任资料员,当时张某作为技术部的经理助理,是王某的直接领导。王某在工作中经常向张某汇报和请教。由于是年轻人,张某曾私下对王某讲“工作叫张经理,下班了就是兄妹”。他们经常在一起游玩和吃喝,平时张某常常送些小礼物给王某,在公司他们俩的关系成了公开的秘密,张某曾一度与其妻闹离婚,其妻风闻张某与王某关系非同一般,曾找公司领导追问究竟。为了便于工作,2003年初,公司将王某安排到生产部任管理员。同年3月,在家人的介绍下,王某正式与某高校教师戴某建立恋爱关系,当年“五一节”期间,张某邀请王某一起外出游玩,遭王某拒绝。张某随即要求王某返还用于购置摩托车的借款8000元,王某声称该款项是张某赠给自己的,不能要求返还。2003年6月,张某为借款一事起诉到某区法院。在庭审中,双方除上述陈述外,都无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陈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张某于2002年2月14日,从其信用卡上支取8000元给王某,用于购置摩托车一辆,王某也承认张某用信用卡取款给的事实,并辩称是张某当年赠给自己的情人节礼物,不应该返还,但无其他证据证实是否属于赠予,故判决王某败诉,返还借款8000元及160元利息。王某不服,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3月,向某区检察院申诉;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调阅卷宗,审查发现,有银行的记录凭证和信用卡支付帐单等证据证明2002年2月14日张某从信用卡提取8000元给王某的事实,王某对拿到8000元的事实也承认;但王某声称8000元是赠予给自己购置摩托车,作为当年情人节的礼物。对赠予的问题,原告与被告都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一审法院,将证明“是否是赠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某,因王某无其他证据来证明是“赠予”,故判决王某败诉,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抗辩有一定的道理,根据张某与王某当时的两人关系比较亲密,又是在西方的情人节取8000元购置摩托车供王某使用,符合当前社会上的一种特殊人群的男女之间处事方式,提请抗诉的理由不足,将双方当事人请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给付张某现金2000元,了结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