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感、两质的价值标准是为了培养真正的职业法律家的思维方式(legal mind)而设立的,符合现代大学法学院教育的宗旨。美国法学大师霍姆斯在1886年曾经说过,“如果仅仅把法学院的工作理解为教授法律或者培养法律家,这样的理解是不充分的。必须这样来界定法学院的任务:采取有威严的方法教授法律,培养伟大的法律家”,本意也大致相同。如果不能通过严格而高雅的学院教育培养出精神贵族式的自由主义担纲者,那就很难真正实现审判独立,也很难真正完成法治秩序的建构。
非常耐人寻味的是,江先生倒并没有强调法律家素质中的威严和伟大等成分,只反复指出“知耻而后勇”。他在向律师讲演时提到这个要求,在总结自己四十年执教生涯时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也提到这个要求。泛而论之,这样的告诫当然是针对司法腐败、世风日下的现状有感而发,往远里说似乎还有点从中国传统的“有耻且格”的法律意识中寻找教化资源的旨趣。但我反复琢磨,觉得江先生大谈知耻还有更深刻的意义,他抓住了在中国推行法治的最关键的问题,在针砭现实的政治弊端方面也是很到位的。
大家是否还记得?鸦片战争之前有个思想家叫龚自珍,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皇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未尝不仇天下之士,去人之廉以快号令;去人之耻,以崇高其身”,使得“万夫为柔”,只“知车马、服饰、言语给捷而已”。由此可见,“知耻而后勇”不仅仅是个人道德修养的问题,也是解除专制政府、独裁君主的点穴功力的一副特效药。统治者虽然也不断地标榜德治,但实际上却往往处心积虑地剥夺官僚、士人、乡绅、庶民的廉耻感,在最极端的场合甚至会出现逼良为娼、逼学经商、逼官贪赃的丑恶现象。而在知耻者的面前,软硬兼施的权术就会失灵,包拯就敢对驸马使用虎头铡,海瑞就敢带着棺材上朝骂皇帝。在这层意义上,二十二年的逆境的确也给了江先生沉思与回顾的机会,使他终于找到了中国传统官僚政治中存续了二千二百年的病灶。
七
当然,即使江先生发现了中国厉行法治的关键在于职业法律家的“知耻而后勇”,但这样的行为准则能否通用和周转还要取决于客观条件。如果制度性或结构性腐败的蔓延达到难以收拾的程度,官场的风气已经污浊不堪,就像晚清的魏源所抨击的那样:满朝文官武将“除富贵外,不知国计民生为何事;除私党外,不知人才为何物”,那么别说“勇”还是“不勇”了,即使要做到“知耻”恐怕也会难上加难。
这就涉及对现行体制、现有秩序的评价问题。对于经济投资和日常生活而言,安定的秩序的确非常重要,否则不可能形成安居乐业的氛围。但是,秩序也是有好坏之分的。十七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家詹姆斯?哈林顿有句流传甚广的名言——“好的秩序使坏人变好,坏的秩序使好人变坏”——就深刻揭示了某种堕落的体制和秩序存在着很可能导致不知世上还有羞耻二字的状态的危险性。至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江先生为什么宁可把自己定位成法律社会活动家的苦心了。如果没有人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勇敢地站出来对社会进行批判、促使政府反思,如果没有人承担社会良心发言人的苦差事,那么即使好秩序也会变坏,即使好人也会变坏。环视四周,这样的实例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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