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调整。西部大开发,任何一个人都担心在开发中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连像日本这样的邻国的一些学者都表示担心。西部地区是我国大江大河的发源地和上游,位于中亚荒漠区的边缘,构成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要地。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造成下游河床淤积,成为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在西部开发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和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和资源,特别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放在首要位置,坚持环境、生态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为了防治在西部开发中引起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必须尽早立法加以规范,内容应包括:(1)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西南地区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但西北地区水资源十分匮乏。西北大部分地区,缺水是贫困的致命之处。任何研究西部地区开发(主要指西北)的建议、对策,如果撇开了缺水这一课题,都将是空中楼阁。缺水,是发展西北地区经济一个无法逾越的难题。西出酒泉,一望无际戈壁滩,149万平方公里的荒漠,无法开发利用,是因为缺水。有了水,就会有河流,有自然生态、有城镇、有经济发展。如何解决,笔者赞同“大西线调水工程”,即从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西南部河流患起来,利用西南山高特点,引渠流入西北、华北,为了确保这一工程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也要进行立法加以确认。(2)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我国发达地区控制人口数量相对容易,而贫困地区的父母似乎更倾向于多生孩子,这是必须坚决加以控制的,因为多生孩子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家庭本身都没有益处。(3)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西部地区矿藏丰富,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6%,石油储量占12%,天然气储量占53%,一些稀有金属储量也十分可观,西南地水资源十分丰富。西部开发要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决不能重蹈东部地区“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况且西部的优势在于其举世无双的“民族特色”,是不容破坏的,有些民族文化特色,一旦破坏可能永远无法恢复。因此,在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旅游、药材等“绿色经济”,鼓励传统企业进行能耗少、污染少的产品生产。鉴于西北地区缺水的事实,建议制定《沙漠土地法》,鼓励国内国外的所有企业、个人到西部沙漠地区植草植树、治理土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并签订合同保证开发者拥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一百年不变。(4)在严格执行已有的国家关于自然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制定《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保护法》,重点规定矿产资源、森林生态、历史名胜、古迹、旅游资源、风景区、民族文化、民族风情、民族历史遗址的保护,并将其扩大到经济领域中去,如相应的带有民族特色的商标、专利、品牌、信息、网上域名等。因为对于西部开发来说,这些资源比土地、矿产等可能更具有长远的开发价值,这种无形生产素往往可以对有形商品有点石成金之效,因而其占有、使用、交易均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从中受益。
三、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加快西部开发的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作为我国的国策被写进
宪法。1996年年初,江泽民同志在《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加以明确规定。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西部开发中,立法固然重要,法的实施同样重要,能否消除有法不依的现象,遏制腐败,形成经济发展与政府廉洁,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其中,依法行政成为西部开发中政府作用的最基本法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自身总有一种自我扩张的本能,政府及其机构在性质上总趋向于自我膨胀。因此,必须对政府及其机构采取外部的法律约束,内部实行规范化管理和运作。这样,才能形成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同时,政府管理的高效要通过千千万万个政府工作人员的努力来实现,要努力改善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为此,广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