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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西部开发的法律对策

  笔者认为,开发西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可能需要经过九代人的奋斗才得已实现。因而,当前,开发西部的法制建设方面首先要做的是将党中央、政府开发西部的宏观政策上升为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西部开发法》或《促进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法》,以法律形式确保西部开发战略规划的长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其次,要从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特征出发,结合西部地区多民族的特点,制定出有利于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法规。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系,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必须要求通过经济立法维护公平竞争,确保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必然要求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避免从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出发,维护市场体系的开放性。因而,凡是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规律共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均应遵守,这些规则在我国已颁布的民商法和经济法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竞争》、《合同法》等法律中已有详尽规定,就不必再制定了。但是,鉴于西部地区复杂的自然条件、多民族的社会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以及要求快速的发展方式,决定了在很多具体部门法上应该体现差异,尤其是要有民族特色。因为西部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集中区域,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相对集中区域,是许多少数民族人民世代繁衍生息、创造民族文化的土地。事实上,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已经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方式,针对我国法律涉及选举、婚姻、教育、禁毒、草原、森林、水、土地、矿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制定了129个自治条例、209个单行条例、64个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①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中的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工作。1992年1月,江泽民提出:“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实施自治法的规定和措施。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法规,要体现自治法的精神,有助于自治法的实施。要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制定的要总结,不断完善。国家和没有自治地方的省、市,要制定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权得的法规。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②1999年9月,江泽民又强调:“要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以利维护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③可见,西部开发经济法规的制定是不能撇开民族特色的,现在各自治地方政策已经制定的条例、规定,是我们制定西部开发经济法规必须结合的实际。
  再次,要从社会历史的高度,从西部大开发的立场出发,大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出现过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消除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过程中,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如美国的西部开发,持续了几代人,有关西部开发的法律法规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开始时,为保障西部移民们拓荒所得的土地不受军队驱逐,林肯政府颁布的《宅地法》规定,忠于联邦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后只需交10美元手续费即可获得阿巴拉契亚山以西160英亩土地。美国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莫里尔法》、《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沙漠土地法》、《地区再开发法》、《公共工程和经济开发法》、《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鼓励人们向西部迁移,在荒地上种草种树、修筑灌溉沟渠等,大大加快了西部的开发。日本政府为缩小国内地区差异的各项政策,也都通过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如为开发落后的北海道地区制定的《北海道开发法》,以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保证了落后地区开发的顺利进行。意大利政府在60年代为了开发比较落后的南方,除了规定在南方办企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外,国家还成立了南方公共事业特别工程基金局,筹措了10000亿里拉作为扶贫开发基金。法国政府颁布法规限制在巴黎和里昂等发达地区投产办企业,对到落后地区办企业的投资者,国家给予扶持。英国政府1960年颁布了《工业发展法》,规定凡在贫困地区进行制造业投资,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补贴和35%的购地补贴。巴西政府为了扶持开发落后地区,颁布法令,规定在这类地区开发建设项目,可免征所得税的25%,国家和各州的长期预算(20年)内,向落后地区的投资额不得少于预算的30%。毫无疑问,以上这些国家政府对于相对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立法经验,可以也应当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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