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西部开发的法律对策
蓝寿荣
【摘要】西部大开发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本文认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加快西部开发的前提,构建有效的市场运行法律机制是加块西部开发的基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加快西部开发的保障。
【关键词】西部地区 发展经济 法律法规 对策研究
【全文】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其意义之重大自不须多言,但如何开发西部,如何加快西部地区开发步伐,则需要群策群力,认真研究。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针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存在缺人才、缺资金、缺技术、产业结构滞后、西北沙漠地区缺水等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加快西部开发的前提
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人们热心利用资源、专心创造财富的前提条件。过去我国西部地区之所以出现外资到位率低、人才外流等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制环境不理想,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屡禁不止,直接影响了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如今,在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及经济发展战略重心逐步西移的背景下,确立以法制建设保证和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是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正确方略。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适应西部开发的中央法律和法规,对于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也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要把西部开发这项宏伟的事业长期坚持下去并取得成效,立法迫在眉捷。
首先,要从符合西部地区发展经济的基本规律出发,制定出符合西部地区社会特点的基本法,以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开发西部,改善民生,巩固边防是许多中华民族有识之士的共同心愿。著名思想家龚自珍、林则徐、魏源等都对西部的开发有过重要论述,孙中山先生在其《实业计划》中对西部的发展和建设提出了详细的设想。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后,西部地区成为中国的战略大后方,当时“开发西北”,“建设西南”的呼声遍及全国,东部沿海大量的企业和工厂纷纷内迁,这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中国东西部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的一次大调整。但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迁到西部和内迁后发展起来的各类新型工业,很快又回到了东部沿海,西部地区经济重新陷于缓慢的发展变化之中。
建国以后,为了迅速扭转历史遗留下的东西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问题,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中央政府在保证发挥东部沿海工业基地作用的同时,对全国的生产力布局作适当的调整,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基本建设投资的力度,建立和奠定了西部工业发展的基础,使西部地区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起来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西部地区由于种种原因,发展迟缓,相对差距越拉越大。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在“七五”和“八五”期间采取了相应措施,逐渐加大了政策的倾斜和投资的力度。1984年中央政府就制定实施了《国家“八五”扶贫攻坚计划》,以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产业布局,向贫困地区倾斜,实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对西部地区给予有力的支持。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发表以后,随着全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沿江、沿路(亚欧大陆桥)并向西部地区纵深推进,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鼓励东西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和各省区进行对口支援,从而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具体措施和对策包括: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对全国性的中西部资源开发项目和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并以国家投资为主,积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增强中西部地区自身发展能力;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强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加强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等等。1999年6月,江泽民提出,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步伐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当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部署西部大开发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