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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上)

  (四)立法技术有缺漏
  从立法技术上看,中国选举法存在如下问题:
  1、新旧法律的衔接有缺漏。在法律层面上,现行关于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有两个:一是1979年颁布,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二是至今仍在适用的1983年制定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这个至今仍在适用的1983年规定的个别内容已经不合时宜,如它第四条规定:“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与刑诉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选举法的修改理应吸收1983年制定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其他部门法的进步成果。
  2、选举法的法律结构有缺漏。现行选举法的结构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 选区划分;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 附则。从这个结构中可以看出:
  (1)在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选举组织机构没有被单列。选举组织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它除了享有一定的权力外,还有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缺乏规范,使得选举法中对选民义务规定有余,对其它法律主体义务规定不足。
  (2)没有选举争议解决的机制。选举争议的解决显然不限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难以发挥作用的申诉,选民对于选举争议应当还有权提起诉讼,而关于诉讼的程序除去选举法第28条选民资格诉讼的规定外,其它诉讼在我国选举法中没有依据。
  (3)把选举程序仅限于投票计票环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仅是投票权,还包括选举参与权、推荐权和被推荐权、选举监督权和选举救济权等。所以,选举的程序,从选民登记和选区划分时就开始了。把选举程序限于投票计票是中国选举法的重大缺陷,它使得一些地方把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仅看作是投票权。
  3、实施选举法的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选举法中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来是授权各地方在选举法的框架下因地制宜规范民主选举,但实际上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大量重复选举法的规定,并无多少地方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取代了选举法。而且,由于各地方立法的差异,造成各地选举差异很大。从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名字上可略见一般:《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五)选举程序不完善
  选举程序是选举法原则的具体化,一个选举程序不严密的法律最终可能使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形同虚设,实现不了选举法的立法目的。中国选举法在选举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规则、投票计票、选举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都有缺漏。
  1、选举组织。选举组织主持选举活动的进行,是选举过程中最重要的组织机关,中国选举法却没有专章单列,仅在总则中用第七条一个条文规定。关于选举组织的产生、组成、权力和义务,是否应该中立和回避等都缺乏规范。[27]在一些地方,选举委员会成员直接当选为代表。[28]
  2、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被一般选民所忽视的。中国选举法仅在第五章用两个条文简洁表达。现实选举中选区划分的随意性非常严重。在一些地方纯粹是为了保证当地领导人当选而划分选区。如在广东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中,市委办和市纪委、监察局、档案局四个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分了3个代表,市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当选。市政府办与7个公司划为一个选区,正副市长当选。市长助理为了避免与市长同一个选区,而分在其主管的局系统当选。其中市委办选区只148名选民,选出3名代表,另一只要为公司企业的选区2168个选民,才分配代表一名,二者相差为43倍。[29]这远比法律规定的城镇与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悬殊得多,但因为其隐蔽而没有受到重视。选区划分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实现,而现行选举法的修改完全无视选举实践中的这一混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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