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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上)

  因此,观察中国的选举法律制度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应该引起观察家们的注意。
  一、中国选举法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选举法,顾名思义,是规范选举行为的法律。目前中国普遍出现的厌选情绪,不能不说与这部法律没有发挥作用有关。现在是,领导不愿意搞选举,觉得费时、费力、费钱,反正是形式;选民不愿意参加选举,觉得折腾了半天没有用。[22]如果选举法不能激发选民的选举积极性,中国的民主建设将会遭受挫折。单从法律规范层面上看,中国选举法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一)立法目的不明确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通常表述在法律的第一条中,说明这部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描述立法目的时说道,“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制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立法者首先有了明确的立法目的。才能着手具体的立法活动,使整个立法活动围绕立法目的展开”。[23]在一定意义上,一部法律制定的怎样和实施的怎样直接是这部法律要达到怎样的目的的反映。
  中国现行选举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选举法的第一条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个条文是有缺漏的,它没有说明是根据宪法什么,简单的说根据宪法没有意义,因为所有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因此,可以说中国选举立法的目的并不明确。实际上,中国选举立法的目的在于落实现行宪法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在政治和法律上实现宪法二条人民主权的规定。
  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一个抽象的目的,但在法律的整体上它却是一个统揽整部法律的思想,一切不利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法原则和法律规范都应当被修改或者被摒弃。立法目的模糊的法律好比人晕乱了灵魂。中国目前选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选民厌选、选区划分的随意、“戴帽”选举、“暗箱操作”等,固然有选举法律规范不完善的原因,但是一部没有明确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的法律怎么可能不出现这些情况呢。选举法立法目的的不明确甚至于让人们误解这部法律根本就没打算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结论显然背离了中国选举立法的初衷。
  (二)法律原则欠缺
  如果说选举法的立法目的还带有些政治属性,那选举法的基本原则表现更多的是法律属性。在法的内在结构中,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范,当法律规范有缺漏和冲突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因此,法律原则在法律结构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选举法的总则中。
  中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学者们的一般归纳,主要有: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等。[24]这些归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选举法的真实状况。新中国自第一部选举法制定50多年来,这些选举基本原则经受了一定的考验和挑战,社会主义民主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人民的要求和期望仍存在一定的距离,与马克思主义追求的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还相距甚远。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的时期,重新审视和构建中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显得犹为必要。
  中国长期以来在总结选举的历史发展和批判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基础上,把选举权的普遍性当作选举法的第一原则。实际上,选举权的普遍性是选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仍然在不断的完善之中。选举的要义在于政治参与和选贤与能,是人民通过投票的方式来选择他们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活动,只有存在竞争才能保证选举的使命得以实现,竞争是选举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所以,竞争选举才是选举法的第一原则。综观中国选举法的立法和修改,显然对竞争选举原则还缺乏认识,竞争选举还没有成为中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人在抗日战争时期曾作过一些竞选的实践,此后竞选仅限于差额和等额选举的徘徊。由于缺乏竞争,选举中对候选人的介绍和投票也流于形式。很多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因为缺乏竞选的历练,当选相对轻松得多、容易得多,“得来全不费功夫”,所以,荣誉意识有余、责任意识不足,议政质量难以保证。目前中国出现的跑官要官、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歪风,症结在于选举法中缺乏竞争选举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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