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上)

  4、党内民主。时下的中国,党内民主是一个热门话题。在2003年中国权威理论期刊《求是》杂志第12期上,一篇题为《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的文章引起了中外关切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人士的普遍关注。[12]该文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人民民主,进一步革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强调党内民主的先导,要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的主张,目前得到一部分中国学者和官方的认同。从中国的政治现实上看,没有党内民主,很难有人民民主。[13]但是,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的主张,无异于认同要先搞党内民主,等党内民主了,再搞人民民主。这种主张无视中国人民民主的实践和民主的法制建设的实际,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在给拒绝人民民主的行为摇旗呐喊。当今,中国的人民民主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根本的民主法律体系,中国人民有能力在人民民主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如果说有法可依的人民民主都无法实现,又如何可以用缺乏规范的党内民主去推进人民民主呢?
  5、人大制度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他政治制度都以它为基础。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非常优越的制度,它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监督。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能够实现,本文认为确实没有哪一种政治制度比它优越了。如果能切实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应该是中国人民的福音。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的50年来,并没有真正理顺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没有真正解决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问题。首先,人民民主选举人民代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很多地方选举的形式主义非常严重。[14]选举的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冲击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石。其次,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并不是很相称。在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仅仅是政府履行法律手续的工具。[15]人民代表大会被弃之一旁,很大程度是因为党委直接领导政府,政府直接执行党委的决定,就不太顾及人大的应然地位了。[16]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究竟是一个什么关系,中国的理论家们还没有弄清楚。[17]事实上,由于一些地方党组织对司法工作的直接指挥,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监督也并非易事。再次,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对人民负责,人民怎样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明确的规范。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单个的公民手中拥有的是权利,通过权利去制约权力曾是一些学者的理想。[18]但是,依据权力制约的一般理论,只有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才是有效的。按照权利与权力的不同属性,人民实际上是不可能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有效监督的。[19]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如果确实具有最高权力又无法对它进行有效监督,将难免陷入权力自然腐败的困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政治制度,它内在的局限性决定其实施的难度是很大的。中国几乎每一个学者,都说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说坚持它是因为其理论上的优越性,那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完善?人大制度改革,究竟改革什么?
  以上说明,中国仍然在法治的路径上摸索。如果我们能肯定的说,中国需要的是法治,那我们需要探明的不仅仅是法治是什么,更需要知道实现法治的动力机制在哪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没有人民的参与,没有人民的力量,现实的法律很可能就不是人民需要的法律,甚至可能是恶法。[20]所以,惟有人民民主才是法治的保障,人民民主是通向法治之路的力量保证。没有人民民主,法治很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治的启动有赖于人民民主,没有人民的力量,法治所需要的一系列制度没有办法建立或者建立了也很难实现。因此,作为人民民主制度基石之一的选举制度,在实现法治中突显其重要,我们应该抛弃一切其他不切实际的幻想,从小处入手,力促进行真实的选举,至少要设立一个程序严密的选举规范。[2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