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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上)

  3、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核心表现是学术研究自由、新闻自由以及对政府批评的自由。言论自由并不是人们秽污的诽谤和侮辱的自由,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在一个易以思想获罪、信奉“其心可诛”的国度,多做事、少说话,是很多中国父母告诫子女的行为准则,一切不符合正统意识形态的观念都可能成为异端。解放思想,让思想冲破牢笼,仍然是中国人长远的追求。中国宪法中虽然规定有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但以言论获罪仍然不鲜见,中国需要有基本法律来具体规范言论自由的界限,这样人们知道自己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避免不必要的悲剧。时至今日,中国仍然没有《出版法》、《新闻自由法》,是颇令人深思的,到底我们不能说什么、不能研究什么。没有法制保障的言论自由随时都可能遭受灭顶之灾,期望新闻自由或者说是新闻监督或者说是言论自由成为法治的突破口,除非有人继续持有谭嗣同式的激情。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只会在社会上继续上演说假话、说空话的社会怪病。
  4、结社自由。中国近代有无数的结社,早期有名的有孙中山的同盟会和毛泽东的农民协会,结社不仅仅是一种兴趣的连接,更重要是一种利益的聚合,容易产生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对抗,结社的理想秩序状态是法治,也容易导向法治,不允许结社导向的是专制。无序的结社也可能酿成社会动乱。中国宪法中规定有中国公民的结社自由,但和言论自由一样没有法律的规范,没有《结社法》,什么样的利益不能连接,什么样的组织不能成立,人们很难预知,和言论一样,没有法制保障的结社自由随时都可能遭受灭顶之灾。单个的公民没有结社自由,不可能有公民社会,也不可能有法治,然而,没有法制保障的结社自由无法行使,因而不可能成为法治的突破口。人们应该以此理解历史的中国为什么容易成为一盘散沙。[⑥]
  (二)官方的方略:
  1、机构改革。机构改革源于邓小平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⑦]邓小平由于自身的遭遇,痛感专制的危害和国家领导人终身制的局限,倡导了机构体制改革。九十年代后期的机构改革伴随了依法行政的方略,然而机构改革解决不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病,特别是地方机构在缺乏财力和社会保障支撑的情况下难度很大。依法行政是机构改革的深入,它触及了行政机构的守法问题,但机构改革主要限于行政机构改革,没有解决其他机构的守法问题以及对良法的追问。这些决定了机构改革对实现法治贡献的有限。
  2、党政分开。党和国、党与政有别,党政分开不仅是民主潮流的影响,其中的必要也为中国共产党所认识。[⑧]在中国制定了宪法后,国家机关成为治理国家的合法机关,政党不是国家机关,没有治理国家的直接权力,但事实上,由于党政不分,在国家管理的一些方面和一些地方,造成了一定的冲突和混乱。党政分开不仅仅是党和行政机构的分开,还牵涉党与人大、党与司法机关、党与军事机关的关系问题,如果党政分开的结果是存在两套实际存在的国家机构体系,这不仅进一步加大国家治理的成本,而且由于没有分清党与政的职能,于事并无补。党政分开冲击的是政党制度,政党制度与公民的结社权利相连,而中国恰恰没有《政党法》和《结社法》。
  3、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主建设的一个突出贡献,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问题,希望能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奏。但农村长出民主果实的难度毕竟大于城市,而且即便是对中国整体局势影响甚微的偏远乡村,一些基层政权仍然千方百计阻扰农民当家作主。[⑨]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推进的优势是尚有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作为依托,而且在中国权力的高层也没有明确的反对,但如何明晰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排除上级政府的干涉,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仍然是农村基层民主推进中的难题。值得欣慰的是,彭真当年力主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确实发挥了民主训练的角色,这种夹缝中的“草根民主”当年的指向虽然不是法治,现在却越来越多的引起了人们的注意。[⑩]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村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村级民主选举并不必然引起整个政治体制的连锁反应,对全国的民主化建设推动的力度不可能太大。而且农村不是政治经济中心,相对于城市而言要落后得多,依靠基层农村通过“村官”的“海选”来促进城市的政治体制改革,从而启动法治,是不切实际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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