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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上)

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上)


周其明


【摘要】本文较全面分析了中国选举法的修改之于法治的意义,探讨了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若干尝试,如司法改革、违宪审查、机构改革、党政分开、基层民主、人大制度改革等,认为中国法治的启动有赖于人民民主,没有人民的力量,法治所需要的一系列制度没有办法建立或者建立了也很难实现。当前,应当重视作为人民民主制度基石之一的选举制度的改革,应当抛弃一切其他不切实际的幻想,从小处入手,力促进行真实的选举,至少要设立一个程序严密的选举规范。翘首以待的2004年选举法修改,没有回应广大中国公民对真实而有意义的选举的渴望。中国立法机关理应全面审查现行选举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全面的修改。
【关键词】法治 选举制度 选举法
【全文】
  前言
  当依法治国在一九九九年写入中国宪法,法治不再仅仅是中国人书斋里的学问的时候,无数中国人为之雀跃,“二十年改一字”被中国法学家引以为心酸的自豪。[①]然而我们掩卷而思,不觉法治离中国仍然很遥远,什么是法治、我们是否需要法治、如何走向法治,这些问题仍然横在中国人的面前。[②]尽管今天仍然还有法治和德治或者人治的争论,甚至可以说中国当今仍然是人治,但法治毕竟在中国已经取得了合法性和舆论上的优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法治被认为是中国人未来的生活方式。
  自清末以来,实现法治或者说是宪政成为中国不能回避的问题。所谓经济转型、国家统一、国企改革、农民问题、腐败问题、道德危机等等,不过是中国法治问题的一个局部。专注其中的局部容易让人产生一叶障目的感觉,只有认清问题的根本才能找到局部问题的解决方法,中国需要树起法治的路标,这样,在法治路径上的哪怕一丁点的改良实质上都是在解决人们目前头痛的问题。
  实现法治的药方在中国多不胜数,相关著述浩如烟海,本文这里略加归纳:
  (一)民间的探索:
  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源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当一批研究西方法治的学者发现,司法独立是西方法治的一个很重要的要素,而司法权并不是中国权力的核心,选择一个似乎并不敏感的领域改革,解决危害剧烈的司法腐败,实现司法独立,达到司法公正,可能是中国法治的突破口。[③]这场由学者发动官方支持的司法改革,多年徘徊不前或者说无疾而终,说明司法改革并不是一个局部的不敏感问题,虽然从表面上看,它仅仅要求解决依法审判的问题,还没有提高到要求良法的法治深层次。但已经触及执政党与司法和人大与司法的关系,如何使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领导和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不至变成非法干涉,成为司法改革的难点。人们不难看出,中国不是美国,在人民代表制度下的司法也不可能独立,司法改革不可能成为中国法治的突破口。[④]
  2、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中国法治和宪政建设的一个根本点,这个根本却一直没有办法建立起来,从中国前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拿宪法却保不住自己命运的悲惨境遇中,看出宪法在中国还仅仅是一个文本。中国的历次修宪,学者们都提出宪法实施问题,现行宪法已经修改四次,在违宪审查问题上却没有进展。现行宪法中规定,宪法的监督和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可这个机关从来不愿或者不敢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力,宪法的缺位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学者们炒作了“齐玉苓案”和“孙志刚案”,无奈就是撼不动违宪审查问题,孙志刚的死换不来违宪审查的生。一些学者还在那里苦思冥想如何启动违宪审查。[⑤]其实,违宪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宪政或者说法治,它不是那么容易启动的,这里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很难容忍一个不被领导的中立机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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