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所有违反选举法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暂停其10年以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改正并依法赔偿。
(7)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罚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选举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活动,牵涉到的人和机关也很复杂。有时甚至牵连到执政党、人大和政府等,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难度都很大。因此,在新的选举法中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显得重要。选举同时又是一个时效性很强的活动,选举纠纷需要及时快速解决,这不仅要求选举法的完善,还要求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也作相应的快速反应。
结语
发展民主,进行名符其实的选举,是中国政治和法治发展的潮流所向,也是广大人民的强烈的内心呼唤。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就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的法律制度。任何任意、专断的权力都无法再控制政治活动的结果,是向民主制过渡的决定性步骤。1978年邓小平曾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个报告中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选举法律的完善实际上是民主化的核心所在。
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社会利益结构分化明显,一些地区率先出现多起民间人士自主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这些选举出现的争议甚至混乱,对现行选举法的粗略与滞后提出了强大的挑战,这种与现代政治文明难以相符的选举法律在今日之中国已难施行,面对民间所蕴藏的巨大的政治能量,中国应当重视修改选举法及相关法律。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 *本文研究曾得到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的帮助,谨向中心熊景明女士和关信基先生表示感谢。其中前言发表于《中国选举与治理》2005年第2期,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删节后发表于《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第三部分主要借鉴了周梅燕女士和本人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程序(建议稿)”的研究成果。
李步云、黎青:《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法学》1999年第7期。
中国研究法治问题的代表作有:夏勇的《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科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讨论》,《中外法学》,1998年第3、4期;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苏力《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12月创刊号;以及中国官方从2000年起引发的以德治国的争论。
贺卫方是为中国的司法改革鼓与呼中最著名的学者,从他在1998年1月2日《南方周末》上发表《复员军人进法院》起,他的每一篇关于司法改革和法治的文字都能引发人们的激情或嫉恨。然而在其2002年1月4日《人民法院报》的《改革司法改革》和2004年4月《司法怎能成为大压舆论的帮凶?》的网络文字等中,不难看出贺卫方先生的不满和无奈。
童之伟教授从
宪法适用的角度已经指出中国法院的
宪法地位,见《
宪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
参见胡锦光:《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周伟:《从1982
宪法以前案例看启动我国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制度的紧迫性》。以上两文均载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论文集》(下册)。
柏杨先生把一盘散沙视为中国人的劣根之一,本文认为这种文化特点有其制度的根源。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页以下。
应该说自中国共产党成立苏维埃政权始,就在摸索解决党政关系问题,1954年
宪法是一个标志。但直到1986年,邓小平讲到党政分开,不能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到党委,是中国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时,党政分开才公开变成可以研究的问题。“89事件”后,党政分开不再提了。后来精简机构只精减行政机构,在加强党的领导名义下,党的机构却越来越庞大臃肿,对政府事务、对社会事务干预有过多之处。
自2002年9月29日起,北京大学乡土中国学会的12人考察组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的某个村庄(以下简称A村)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实地调查,在整理和分析记录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出了翔实可信的总结报告。根据调查报告的记述,在A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等践踏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政府规定以及村规民约、任意谋取私利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广大群众忍无可忍,终于从1999年起开始要求公开村务,使涉及村民公益的决策过程透明化。但是,村干部们却无视这些合理要求,继续我行我素。于是,当地群众就尝试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程序来更迭有关人员。但由于村干部与乡政府沆瀣一气,正式的选举却怎么也不能顺利地进行到底。其间出现了有人利用乡政府的办公计算机系统操作户口底册和选民名单、撕毁投票日程公告、阻挠选民证发行以及部分选票遗失等异常现象,结果导致三次选举均被宣告无效。既然基层行政权力已经蜕化变质,到处布满官官相护的关系网,有关基层部门对村民要求重新投票的请示又置若罔闻,村民们只好自发地另行举办选举。他们相信国家既然已经赋予农民这样的自治权,公正是可以依法争取的。A村的群众按照法定程序在2002年1月初重新登记选民,同月15日进行预选,20日决选。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出现了有人争夺票箱和殴打群众领袖的一幕,但由于绝大多数村民的支持和配合,自组织的选举还是进行得有板有眼,并得以圆满结束。决选的当天,自发组织的选举委员会就赶快把计票结果以平信方式上报乡政府,以表示守法尽责的诚意。果然不出村民之所料,乡政府在同月26日通过乡广播电视台的新闻节目发布公告,宣称第四次选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于是,村里的群众按照预定计划,开始进一步加强个别申诉和集体上访的抵制活动,反复向上级行政机关、各级不同部门的信访办公室以及公众传播媒体提出申诉和陈情。在上访的核心人物于3月12日被旗(县)公安机关逮捕之后,村民们毅然决然第三次进京直诉(越级上访),强烈要求国家和社会关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基层民主选举、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的法规在安家村无从落实的严重问题。参见季卫东:《从农村的法律话语场看中国宪政的合意论基础及其缺陷》,《法律人》2004年9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