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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下)

  (1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投票或投票中止的,应由投票管理员会同监察员报经选举委员会核准后,另行选举。
  (14)投票结束后,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将投票箱密封,于封口处共同签章后,立即将投箱送至选区计票中心。
  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填写投票报告,并将选民名册及用余的选举票分别密封,于封口处共同签章,送交选举委员会保管。
  投票报告应包括投票站编号、投票日期、发出票数、用余票数等内容。
  分析:投票过程设计的重点是:选举秩序的维持和秘密投票的保证。
  3、计票管理
  (1)计票中心应当在投票日当天完成计票。总计票员及计票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监察员公开启封所有投票箱,倒出所有选票。
  计票开始后,计票员应公开逐张唱票、计票,监察员予以现场监督。
  (2)选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a)非选举委员会制发的;
  (b)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备的书写工具的;
  (c)不能辨认所选为何代表候选人的;
  (d)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
  (e)划票后予以涂改的;
  (f)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划写符号的;
  (g)选票撕破或不完整的;
  (h)完全空白的。
  选举观察员对前款无效票的认定有异议时,可向选举监督员提出并记录备案,报选举委员会决定。
  (3)计票结束后,计票员应将各投票站编号、计票时间、有效选票和无效选票总数、候选人得票数等事项,会同监察员填写计票、监票报告表,并将有效选票及无效选票分别密封、于封口处共同签章,立即送选举委员会。
  分析:计票过程设计的重点是:准确、公正。
  4、投票、计票的监察和观察
  (1)投票站和计票中心分别设监察员一至二人,监察投票、计票工作。监察员由选举委员会指派。
  投票站和计票中心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到场维持秩序。
  (2)投票站监察员办理下列投票、计票监察事务:
  (a)监察投票站管理人员办理投票及计票中心计票事务;
  (b)监察选民投票事务;
  (c)制止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其它违反选举法律的行为。
  (3)代表候选人可以向投票站和计票中心派谴自己的选举观察员。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可以由推荐者指派。
  选举观察员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分析:投票、计票的监察和观察的目的在于保证选举的公正,确保选举秩序。
  5、当选及其它规定
  (1)选区全体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选举委员会应于代表当选名单送达后,根据本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告当选代表名单。
  代表当选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选举委员会应当向当选代表颁发证书,同时将各代表候选人所得票数列表送达。
  (3)选举委员会对用余选票、有效票和无效票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前款选票保管期间如发生选举诉讼,与选举诉讼有关的选举资料应保管至诉讼程序结束。
  分析:当选不追求高参选率,以相对多数为当选。
  (八)另行选举和补选
  另行选举和补选是选举中的特殊情况,为防止在这个过程谋私和舞弊,有必要对其条件严格限制。
  (1)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另行选举:
  (a)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投票或投票中止的;
  (b)选举中发生违法事件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的。
  另行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仍在原选区进行,不再进行选民登记和公布选民名单。
  另行选举应当在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
  (2)代表在任期内出缺达到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时,应当由原选区进行补选。
  (3)另行选举和补选的程序适用本法规定。
  (4)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时止。
  分析:另行选举仅适用于不可抗力和重大违法事件,补选仅在缺额百分之十时进行,其选举程序不变。
  (九)法律责任
  中国现行选举法关于法律责任只有一个条款,已经不能解决目前选举中的很多违法问题。有必要在选举法中进一步明确破坏和妨害选举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选举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规定人民法院为选举纠纷的最后裁决机关。
  (1)破坏选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诽谤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候选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b)伪造选举文件、非法代填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c)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确认选举无效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2)违反选举法规定,非法募集款项的,由选举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选举法规定,进行非法宣传,由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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