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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下)

  (d)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分析:选举竞争的手段很多,理想的竞争方式是理性的、非对抗性的竞争,限制不正当的竞争。
  3、竞选的经费管理
  (1)代表候选人可以接受不超过规定限额的选举经费捐助,并逐笔开具收据并自留存根。选举经费的限额,由选举委员会制定。
  (2)代表候选人不得接受下列选举经费捐助:
  (a)外国企业、团体、个人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的企业、团体;
  (b)同次选举的其他候选人、推荐其他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
  (c)国有事业单位或公益事业法人。
  各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候选人或助选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发行定期、不定期无息、有息债券或其它有价证券方式,募集选举经费。
  (3)各代表候选人应合并设立选举经费收支帐薄,并由选举委员会指定注册会计师负责记帐保管,以备查考。
  各代表候选人应于投票日后十日内,填写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申报表,向选举委员会申报,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申报表应由注册会计师签章负责。
  选举委员会对前款所申报选举经费的收支,认为有不合事实的,可以要求查看收支凭据或证明文件。
  (4)选举经费收支凭据、证明文件等,应于申报后保管六个月。发生诉讼的,应保管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
  选举委员会在收到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申报表二十日内,应将申报资料审核后予以公告。
  分析:中国的选举经费是由国库开支的,但由于竞选的需要,允许候选人依法筹措不超过规定限额的经费,应当是可行的。对选举经费的收支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
  (七)投票和计票
  投票和计票是选举的高潮,对选举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一阶段要保证选民和候选人的选举权利,使选民通过秘密投票,表达其自由意志。
  1、投票站的设立
  (1)选举委员会应视选民分布情况,在各选区设立多个投票站。投票站的设置、编号,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告,并编入选举公报。
  每个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划票处,秘密划票处内应备有供选民划票使用的书写工具。
  (2)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指派投票管理员一名,投票工作人员若干名。投票管理员和投票工作人员职责如下:
  (a)管理选票和投票箱;
  (b)发放选票和维持投票秩序;
  (c)投票结束后密封投票箱并立即送至选区计票中心;
  (d)其它投票事务。
  (3)选区应设置统一的计票中心,并由选举委员会指派总计票员和计票员若干名。
  计票中心应设置供选举观察员参加的观察席,各投票站的投票箱应送至计票中心汇总计票。
  (4)总计票员和计票员职责如下:
  (a)负责选区所有投票站汇总选票的计票和唱票;
  (b)统计各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c)制作计票报告表并签章;
  (d)其它计票事务。
  分析:组织投票以投票站为单位,可以方便选民。投票站配备投票管理员、监察员、观察员等,使投票的管理规范化,防止选举舞弊的发生。
  2、投票管理
  (1)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被指定的投票站和计票中心。投票或计票工作人员因故未能按时到达者,选举委员会应及时更换。监察员因故未能按时到达者,选举委员会应及时指派。
  投票、计票工作人员、监察员和观察员应佩带由选举委员会制发的标志。
  (2)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应参加选举委员会举办的培训,其工作成绩优良者,应予以奖励。
  (3)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经查明属实者,除依法处理外,选举委员会应立即免除其职务,另行派员接替。
  (4) 投票箱和选票由选举委员会制备分发使用。选票上应刊印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及推荐者,并预留另选他人的空栏。
  (5)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一日前,将投票箱和选票密封后送往各选区的投票站,交投票管理员负责保管。
  投票开始前,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启封投票箱,公开查验后再次加封。
  (6)投票开始后,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当众启封选票并发票。选民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
  选民领取选举票时,应在选民名册上签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应有投票工作人员及监察员各一人签字证明。
  选民名册上无选民姓名或姓名不相符者,不得发票。
  (7)除选民及第9条第二款规定的家属外,非佩带选举委员会制发标志的人员不得进入投票站。
  (8)选民应当到秘密划票处,用选举委员会制备的书写工具划票。
  选民划票后不得将划票内容出示他人。
  (9)选民划票后应自行投票。投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是盲人或因残废无法自行投票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可以依其请求,由家属一人在场,依据本人意思代为划票和投票;其无家属在场者,可以依其请求,由投票管理员及监察员各一人依据本人意思代为划票和投票。
  (10)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11)选民因病或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领取选票和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12)选民在投票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票管理员和监察员应立即制止:
  (a)故意喧哗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b)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
  (c)其它违法行为。
  选民有前款情况之一,未投票的,可在其投票后令其立即退出投票站;不服制止且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应收回其所持选票,同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选民名册内该选民姓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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