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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下)

  分析:该条把差额竞争和秘密投票规定为选举的必须要求,有利于实现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作为选举,只有当它是自由和公正的时候才有意义”。[44]
  (5)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坚持公开原则。
  分析:公开原则的规定,有利于把公开贯彻在选举的全过程中,在选区划分、候选人产生、投票和计票、选举经费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便于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6)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代表候选人可以依法筹集选举经费。
  分析:选举经费由国家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审计监督,有利维护选举秩序的基本稳定。由于竞争选举的需要,允许候选人依法筹集选举经费应当是可行的。
  (二)选举组织
  选举组织主持选举活动的进行,是选举过程中最重要的组织机关,有必要在选举法中专章规定。该章主要规定选举组织的产生、组成、权力和义务。
  1、选举组织的产生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民政部门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分析:选举组织是主持和办理选举事务的机关,其工作的结果是产生人大代表或国家领导人,因此,选举组织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次选举活动的时间虽然是短暂的,但选举事务却是长期的。很多国家的选举组织都是常设机关,如美国的联邦选举委员会、俄罗斯的中央选举委员会、德国的选举委员会等。把中国的选举组织作为常设机关,有利于长期一以贯之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事业。
  选举组织设在何处,是一个可以商榷的问题。一种设想是把它设在同级人大之下,另一种设想是把它设在行政机关序列之中。由于选举事务有行政的属性,把它设在行政机关序列中是妥当的。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规定选举委员会设在同级政府的民政部门,但由同级人大领导,使选举委员会尽可能成为一个常设的独立机关,避免其他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选举组织的组成
  (1)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2)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无党派人士,其具有同一党派身份者,不得超过组成人员总额二分之一。
  (3)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每届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分析:选举是与政党密切相关的活动,甚至是政党最重要的事务。因为在法治国家,政党要通过选举才能执政。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应当通过选举向国家机关输送优秀人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避免直接替民作主。在选举组织中,规定具有同一党派身份者不超过总额的二分之一是恰当的。
  3、选举组织的权力和义务
  (1)选举委员会应每月举行一次会议。选举、罢免期间,各类选举或罢免事务会议的召开不受此限。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主任委员未能召集时,可在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一人担任会议召集人。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出席的会议有效,经选举委员会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选举事务方为通过。
  (2)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权力:
  (a)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计划;
  (b)管理选举活动的宣传,负责选举工作人员的聘任和培训;
  (c)提出选举经费的预算,查核选举经费的使用;
  (d)审查、登记选民,管理选民名册;
  (e)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划分选区的建议;
  (f)确定选举日,公布具体的投票日期、投票地点;
  (g)组织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
  (h)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i)派遣投票站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
  (j)公布选举结果,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k)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受理选民和其他选举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l)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3)选举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间内发布下列公告:
  (a)选区划分及选举日的选举公告。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日的九十日前发布;
  (b)代表候选人提名起始时间的选举公告。在选举日的三十日前公布,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期间不得少于七日;
  (c)公布选民名单的选举公告。在选举日的三十日前公布,其公示期间不得少于十日;
  (d)代表候选人名单的选举公告。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经过预选的,应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
  (e)投票时间和投票站地点的选举公告。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
  (f)代表当选名单的选举公告。在投票日后的三日内公布;
  (g)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的选举公告。在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公布;
  (h)另行选举的选举公告。在另行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布;
  (i)定期补选的选举公告。在定期补选日的十五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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