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下)
周其明
【全文】
三、应当如何完善中国现行的选举法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从全面完善选举法的角度看,应该大修。这个大修是全方位的:明确立法目的;确定选举原则;完善选举规范。本文把选举法的完善大致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主要应当解决目前中国选举的形式主义问题,完善选举程序。先完善直接选举程序,再完善间接选举程序。选举的非法和流于形式的操作已严重伤害了人们对民主政治的期望,滋生了一部分公民对选举的厌烦和冷淡情绪。这个阶段的解决目标主要是,完善候选人产生、竞选的宣传和组织及经费、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举组织、选举争议解决、违法选举的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增加公开选举和乡镇领导人直接选举的规定。选举过程中的组织包办、暗箱操作,以及越来越猛烈的金钱腐蚀,已经开始挑战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实现选举法修改的第一个阶段目标将进一步提高人民参与民主的积极性,从而使选举开始走向更加实质的民主。
第二个阶段,应当着眼于世界民主发展的潮流,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先进经验,使中国的选举制度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这个阶段的目标主要是:(1)制定统一的选举法。使中国的选举法,不仅规范人民代表的选举,也规范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还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2)进一步强调竞争和公开选举。防止暗箱和非法操作,使选举真正成为选贤与能的政治活动。(3)实现选举的平等原则。取消农村和城镇人口代表数的不平等规定,完善选区划分的规定,使每一个阶层的公民的利益都能得到适当的代表。(4)逐步实现从县级到省级直至中央的人民代表和国家领导人的直接选举。选举的远期目标的实现将使中国步入世界民主发展的潮流,人民当家作主的程度将达到较高的境界。
目前,最具挑战意义的是要有一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用它取代《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随后制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领导人选举法》。这两部法律应当按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竞争和秘密投票的选举模式设计,其中第一部是体制内就可以完善的,创新的难度相对较小,无须修改
宪法。随着中国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和平等选举权的实现,《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也就直接变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领导人选举法》也就直接变成《人民政府领导人选举法》。
下面试以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为例表达一管之见,抛砖引玉,分析该选举法应有的主要内容:[43]
(一)总则
总则是关于本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规定。
1、立法目的的表述
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展和规范人民民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
分析:在立法目的中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明该法是
宪法性的基本法律。
2、基本原则的表述
(1)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分析:此条是直接选举原则的规定,否定了间接选举。选举的范围暂时局限在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精神病患者在选民登记期间患病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其年满十八周岁后开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选举期间依照法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现役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法律另行规定。
分析:此条是对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规定。明确了选举权利及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这里实际上否定了选举权利的代行。取消列举式的法律规定更利于保障选举权利的普遍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在一定时期,允许精神病患者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监护人代行其选举权,有利于对这些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归侨人数较多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分析:该条是对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规定。在中国县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率先实现选举权利的完全平等是可行的,而且完全必要,有利于焕发广大人民的民主热情,让他们体验什么是真正的民主。该条实际上还区分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程度,真实反映被选举权的不同性质和享有被选举权的要求。取消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规定,因为这在没有独立划分妇女选区的情况下强行规定,会影响选举选贤与能的根本目标。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可以通过单独划分选区的方式保证这些群体有适当的代表。
(4)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竞争的方法,实行秘密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