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演变看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慕亚平
【关键词】公海捕鱼自由 、《跨界鱼类种群协定》 海洋渔业管理制度
【全文】
目次
一、“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确立及其演变
二、《跨界鱼类种群协定》进一步完善了渔业管理制度
三、对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发展趋势的展望
“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古老的“公海自由”原则的内容之一,这项自由曾一度作为“绝对”的自由被主张,但随着海洋开发中新技术的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对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日益重视,其开始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限制,并影响到了现代国际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和规则。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形成、发展与演变过程的评析,揭示出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价值。
一、“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确立及其演变
(一)“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提出
在古代和中世纪前半叶尚无领海、公海的概念,世界海洋是对所有人开放的,是人类所共有的。 大约从13世纪开始,一些沿海国家开始对海洋某些领域提出主权要求,少数海洋大国开始争夺海上霸权,在他们所控制的海域强行征收捐税,禁止外国人捕鱼和航行,打破了原有的海洋秩序。在这种环境下,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海洋自由论》,提出了著名的“海洋自由”主张,他认为海洋浩瀚无边,不能为任何人所占有,它应为一切人提供航行和捕鱼之用,也就是说海洋在本质上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的控制的,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但当时格老秀斯的主张受到了以英国的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为首的许多学者的反对和攻击,,塞尔登的《闭海论》直接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竭力为海洋主权的主张辩护,这种主张在17世纪占了上风,各国都积极推行海洋主权的政策。
格老秀斯的主张虽然受到反对,但其影响是无法取消的,到了17世纪下半叶,实际上所有国家的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于公海的所有部分了。 但是,当时的“公海自由”概念基本上还仅仅局限于“航行自由”的范畴。法国国际法学者吉德尔(Gidel)认为:“公海自由所包含的基本概念,是不允许任何船只在和平期间的航行途中对其他船只进行干扰。” 但同时他也承认,公海自由“不能不包括积极的结果。公海自由是指相对独占作用而言,最终必将导致‘使用平等’这一概念……” 这也就是说,“公海自由”的含义决不是仅仅是以国家或个人的“不作为”保证公海上的航行自由,它还应包括对公海的积极利用的自由。“捕鱼自由”无疑是“积极利用自由”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