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反垄断规则
慕亚平 吴四季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入世”,使得外资并购出现了空前的热烈局面,如何避免外资并购的消极影响成为法学界的热点话题。《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出台可谓应运而生。本文针对我国外资并构的反垄断规制构建,从监管中反垄断的价值取向、反垄断审查标准和范围、反垄断的制度和机构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并对《暂行规定》中反垄断规制进行了初步评价。
【关键词】外资并构 反垄断规则 《暂行规定》 反垄断审查
【全文】
2003年4月12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对我国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结束了除此之外“其余的法律对外资在华并购中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制措施”的情况。 对构建我国外资并构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探析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的同时,对《暂行规定》中的反垄断规则进行评价,以期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尽快完善。
一、关于外资并购监管中反垄断的价值取向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东道国的经济实体,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获得在东道国的市场地位,比在东道国新设一个企业在时间长短、手续的繁简、资金与商誉的利用上都更具优势。对东道国而言,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企业的并购会给东道国带来更多的国际资金与先进的科技技术、管理技术,起到盘活存量资产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也会对东道国的国民经济整体和国内其他经济实体产生一些不良影响,特别是在“横向并购” 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导致外资对某些行业的垄断。譬如我国的某些行业(如饮料、洗涤剂、化妆品等行业)已经或正在形成被外资的垄断的情况 。对企业并购中垄断进行规制一直是西方国家对并购实施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外资并购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而产生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出制定较晚,也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体系。随着我国的入世,在外资并购中暴露出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尤其是反垄断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经济的集中。” 为了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一般通过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反垄断法是一个由公平、自由和社会整体效益等多种价值构成的法律系统。在我国入世这一历史背景下,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较国内公司企业并构的反垄断问题更为突出的矛盾。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体系监管在外资并购中可能出现的非法垄断行为,首先取决于东道国政府的态度倾向和价值取向的选择,即如何平衡竞争秩序的维护与主权国家经济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