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人类起源发展过程分为这样三个阶段:一是“猿类”,是指生活在千百万年以前的古代猿类,它们是人类的远祖;二是正在形成中的人,是指从猿人到人的过渡,他们已经能够直立行走,双手逐渐习惯于从事寻食和自卫行动,能够使用木棍、石头等天然工具,但没有进行真正的劳动;三是完全形成的人,则是指已能够制造工具,真正进行劳动的人,他们已经从动物完全摆脱出来。
从广义上来讲,动物植物也都有它们各自的权利,但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权利之所以是权利,乃是一种人的权利。而且不是整个社会只有一个人的情况下,人的权利也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时候才能成为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说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平衡的需要。动物的权利不是我们探讨的权利范围,因此人类发展的第一阶段猿类我们不主要探讨。第二阶段正在形成中的人也是权利正在形成的阶段,我们来重点探讨。
原始人类在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以后,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极其低下,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斗争。猿在转变成人的过程中也并非一只猿而是一群猿。因此,在刚转变成为人的一开端,即正在形成中的人,此时的人还是遵循着动物的基本守则。据我们对当今的野生猿群的观察,当猿群获取生存食物充裕时,它们就不用担忧分配不到基本的生存食物,集体性就差。当自然条件恶劣时,它们就会团结起来,共同获取食物回来分配。正在形成中的人也是如此,当时的人不仅要忍受自然条件的恶劣、食物的贫乏,还要防止其他动物的侵袭。这就更加要求他们团结一致。此时如果从权利角度出发,生存权就是最基本的权利,也可以说是自然而然的权利。这种权利又离不开群体。生存权还跟人身权紧密连结在一起。正因为外界所迫,为了生存,他们在没有理性的情况下紧密团结在一起,他们的人身和人身紧密联系,形成一个共同的整体。这种可以说是动物的本性。假若此时有一个人私自外逃,一是当时的自然条件下私自外逃无异于自寻死路,而是如果万一出现,那他将成为其他人的公敌。这时候的人还是没有理性的动物,不会因为逃离群体的人无法生存而怜悯。再看此阶段的人的财产权。对财产的最早观念是与获得生存资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生存资料是最基本的需要。这个阶段,人类生活在他们原始的有限范围内,依靠水果和坚果为生,使用的也是木棍、石头等天然工具。所以他们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对于财产的价值、财产的继承方面的观念很淡薄,财产的占有欲尚未在他们的脑中形成。生存才是他们的首要。
人类从第一阶段的“猿类”到第二阶段的“正在形成中的人”,再到因能够制造工具进行劳动而进入第三阶段的“完全形成中的人”。人类也逐渐从原始动物式的本能群体过渡到母系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以女性为中心,婚姻状态从原始的乱婚过渡到“子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血族群婚。他们不再以坚果为生;不再简单使用天然的木棒、石器,能磨制石斧、石锄等石器;从狩猎到开始驯化狗、山羊、猪等动物;培育出优良的农作物发展农业。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以女性中心的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以男性为中心的父系氏族公社。婚姻形式从血族婚姻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农牧业大分工和手工业的独立使得这一时期出现私有制,氏族内部贫富分化激烈,父系氏族公社解体。母、父系氏族公社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由公社连接起来,同氏族人相互保护共同对付外族,他们的人身权利不再是脱离群体而无法实现,个体成员从氏族公社中一步步独立出来,最后发展到以家庭为单位。财产上,财产的增多,母系氏族公社的成员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内部而不能归外族,父系氏族公社家庭的出现就可在家庭亲属之间继承。私有制的出现,更给有实力的人得到更多的财产,财产权利开始烙上不平等。氏族管理上,氏族设有议事会,氏族成年男女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末期,家族开始取代氏族,这种政治权利也烙上了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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