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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权利产生的动因

原始社会权利产生的动因


林吉辉


【摘要】原始社会存在权利, 原始社会的权利便是今天权利的初始状态。原始社会权利产生有三大动因:一是猿到人物质进化所产生的人的本能需要的内在动因,二是物质资料生产发展的外界催化,三是人类社会性的粘合。我们可以对今天理想状态下权利性质界定为:权利是人的需要和社会整体的制衡的产物,并受到物质资料生产水平的制约。
【关键词】文献
【全文】
  当今一论及权利就和法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固然是保障人们行使权利的工具,但这样同时使人感到权利来源于法。从保障权利、法规定权利的范围,行使方式来说,法可以说是权利的来源。可是,法产生以前,也即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存在权利吗?可以这么说,权利只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对人的某种现实需要的表述。这种需要在原始社会同样存在。
  流行的观点认为,“在原始社会,人们之间没有根本利益的冲突,没有国家和法,因而那时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①“权利和义务永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只和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特定阶段相联系。这个阶段就是阶级社会的阶段。” ② 也就是说,这些观点并不认为在原始社会存在权利,而是把权利和阶级、国家、法律作为同一历史阶段上产生的现象,没有阶级、国家和法律,也就不存在权利。产生这种观点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认为权利仅限于法定权利。不可否认,现代的人们在谈论权利时,往往意指法定权利,但从严格的词语和理论层面上来探讨,则这种理解是狭隘的。权利作为一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社会生活秩序中,法定权利只是权利的一种存在形式,除此之外,还有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道德权利表示一种观念的存在,由哲学、宗教里的道德原则来支持;而习惯权利表示一种事实的存在,由约定俗成的实际生活规则来支持。在道德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这三者之间,道德权利可以表现为法定权利,习惯权利也可以提升为法定权利,但它们本身是可以不依赖法律而存在的。
  在原始社会,由于哲学、宗教和人们的意识不够发达,因此,权利更主要表现为习惯权利,依靠在生活中行之有效的习俗来保证实施。因此,可以这么说,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由原始社会习惯权利转化而来的,或倒过来说,原始社会习惯权利是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来源。我们把法定权利这样粗线条划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权利与个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迁徙权、教育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是个人在国家的政治事务中发言的资格,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请愿权等。法定权利受到经济发展、社会道德、公众的权利意识心理、国家的权利后盾及法律的制定实践的制约。正因为如此,现在的法定权利并无法在原始社会的习惯权利中找到一一对应关系,但却可以寻找其产生的痕迹。后面在探讨原始社会权利时会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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