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制度的一般内涵,还需进一步了解制度的构成要素。我以为,制度应由如下五个要素构成:一为规范要素,就正式制度而言,规范要素即法律,规范是制度的前提。二为观念要素,即与规范相合辙的社会观念,观念是连接制度各要素的通道。三为主体要素,表现为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法人,主体是制度实践化的操作者。四为行为要素,即主体根据规范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制度的实现方式。五为反馈(监督)要素,即专门主体或其他主体对制度实践状况的检验、反思和评价、建议。这五个方面的有机和谐,才构成了制度的全貌。遗憾的是,我们目下所接触到的有关制度的论述,要么泛泛而谈,缺乏学理的系统和规范;要么仅指规则,从而使制度缺乏必要的其它要素的配合,因此,制度与人们的行为间是剥离的两张皮。这样,制度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应(包括反腐效应),而只是人们想起来就用,想不起来就搁置的规则!
通过对制度内容及要素的这种梳理,不难发现立制反腐肃贪的优势所在。制度本身既具有软化腐败现象的道德教化功能,也具有强制剔除腐败现象的刑罚惩治功能。其中制度的教化功能具有日常化的特征,而其惩治功能则具有“杀一儆百”的特征。制度教化功能的日常化,在实质上起着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制度运行,贵在日常。这不仅是对执掌制度运行的主体而言,而且对制度的实际功用也一样适用。就其内涵言,制度运行日常化所指有二:一是只要相关的制度事实出现,规范就相应地跟随,不论这种事实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二是指人的公共化的行为,每每是由制度所规范的行为,缺乏制度的规范,人类的公共性就殊难实现。制度运行的日常化,对人们而言,本身是一种潜移默化,是一种有关规范的道德修养。因此,制度的日常运行就是它对人们的一种教化。当人们学会对制度的自觉遵守、运用和维护时,就意味着人们的道德精神的提升和进化。可以说,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就是对人类固有的野蛮成分的逐渐软化过程。缺乏规范制约的贪欲,与滥杀无辜、欺行霸市等一样,是人类野蛮“基因”的遗传。对这些野蛮现象的规范制约和制度遏阻,表面上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预防和惩戒,但在这表面的背后,则蕴含着软化野蛮行为、使其难以“直立行走”的功能。
不但如此,而且制度也因其所包含的利益平衡因素成为社会教化的根据,并进一步地成为软化腐败行为的力量。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妥协的产物。没有利益妥协,社会就只能呈现为无休止的冲突。为了大家的共同生存和共同利益,人类理智地选择了利益的妥协,选择了利益妥协的规范形式和制度构造。腐败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对人们利益妥协与平衡关系的破坏,因此,它是由规范所界定的公共道德的背叛者。从此意义言,腐败行为是人人得而伐之的。因为不在道义上讨伐腐败行为,也就不能同样在道义上伸张通过制度的利益妥协和利益平衡。显见,制度不但是公共道德的意识化的设置,而且是人们利益妥协的调节阀和利益平衡的分配者。每个人与制度之间的这种利益结合,是人们通过制度,在道义上反对并软化腐败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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