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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犯罪探析

   二、赃物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必须是赃物,即犯罪所得的财物。钱款属于赃物罪的对象,人们不持异议。盗窃、诈骗、抢劫、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属于赃物罪的对象,人们也不持异议。但伪造的货币和制造的毒品是否也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根据实质违法性的解释方法,由于上述物品仍然属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派生出的财物和窝藏、转移上述物品也会妨害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因此,窝藏伪造的货币的,构成窝藏赃物罪。由于对伪造的货币进行窝藏的行为也属于持有伪造的货币。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像竞合犯,应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的,既构成转移赃物罪,又构成运输伪造的货币罪,仍属于想像竞合犯。同样,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收购的,既构成收购赃物罪,又构成购买伪造的货币罪,属于想像竞合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销售的,既构成销售赃物罪,又构成出售伪造的货币罪,属于想像竞合犯。窝藏、转移毒品的,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收购毒品数量较大的,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贩卖意图的,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证明其具有贩卖意图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与收购赃物罪的想像竞合犯。代为销售毒品的构成销售赃物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像竞合犯。
  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犯罪的对象,在理论和实践中还有较大争议。债权文书由于是有形的载体,应该属于赃物罪的对象。其他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旅游或出国留学的机会,由于不能被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故不能成为赃物罪的对象。
  不动产是否是赃物罪的对象呢?不动产能否成为诈骗、侵占等罪的犯罪对象,也是有争议的。由于不动产无法窝藏、转移、收购,故不动产不是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的犯罪对象,但由于不动产可以销售,若承认不动产可以成为某些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则不动产也能成为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
  未达刑事法定年龄的人或精神病人实施盗窃等违法行为的所得是否是赃物罪的犯罪对象呢?由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明文规定的赃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犯罪所得的赃物”,上述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所得自然不属于“犯罪所得的赃物”,也就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对象。如果上述行为人被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唆使实施上述行为,而后收购、销售其所得,则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本犯”的间接正犯,而不构成赃物罪。
  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财物还能成为赃物罪的犯罪对象吗?换句话说,对上述财物进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还构成赃物犯罪吗?我们认为,尽管上述财物在善意第三人取得以前属于赃物,但在善意第三人取得上述财物时,上述财物即失去了赃物性,既然失去了赃物性,从善意第三人手中买得财物的人,即使知道原本是赃物,也不构成赃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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