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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后的和解,为什么?如何可能?--读《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随感

  1966年夏天,“文革”开始的日子,被誉为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曾经“在阳光灿烂的日子里”演绎过一出出不堪阅读的人间惨剧。惨剧的制造者是“早上点钟的太阳”--中学生,受害者是只有那个时代才存在的“牛鬼蛇神”--教师。暴力曾经这样进行:戴高帽、拳脚、棍棒、鞭子、铜头皮带是司空见惯的;跪进抽屉、用火钩子毒打;火烧头发、给女教师剪“阴阳头”;逼着在煤渣铺的校园小路上爬行、跪碎石;在脖子上套绳、骑自行车牵着跑;往嘴里塞污物、强迫喝痰盂水和脏水;在额头上扎图钉;用沸水浇身;丢进喷水池淹死;殴打尸体……。暴力不仅在北京,也在南京、上海、西安、武汉、天津、厦门、广州、重庆、泸州、常州、绍兴等许多地方蔓延。受害者曾经这样:遭受各种凌辱、身体器官严重受伤、毒打致死、精神失常、失踪、自杀……。
  2003年,一个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以维护城市秩序、对违法犯罪行为防微杜渐、对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救助为宗旨,以临时羁押和遣返回家为手段的制度废止了。尽管这个制度的宗旨和手段后来都受到一定的诟病,然而,引起更多愤懑、怒火与谴责的是,在它的实际运转当中,发生了无数的殴打、失踪、死亡以及几乎成为惯例和常规的“交钱放人”。甚至,迄今仍未曝光的,还有令人发指的逼良为娼、强迫苦役、贩卖人口、器官黑市交易……。 
     四、暴力后选择与为什么和解 
  任何侵犯他人正当利益的暴力罪行,都应得到相宜的惩罚;任何被损害、破坏的人类交往正当关系或准则,都应得到相宜的补救和恢复。这就是西哲亚里士多德阐述的“校正正义”原则,也能够在中国民间俗化的佛教因果报应思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中得到共识,尽管佛教的因业报果并不一定在现世,可能会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世的轮回交替中。然而,什么是相宜的惩罚,什么是相宜的补救和恢复,始终是困扰人类世俗社会制度建构的正义难题。
  结构性暴力下的幸存者以及惨死或失踪之人的家属,在身体或心灵方面注定遭受了极大的创伤。似乎惟有像对待普通暴力罪行那样惩罚施暴者,才能轻抚永远留下的伤口以减轻痛苦,才能伸张正义、让人们重新生活在正义的秩序之中。可是,在以上列举的暴行历史之后,多数国家选择或最终选择了一种和解的立场,即便其中的一些国家在开始时候曾经选择报复、惩罚和清洗。尽管和解的方式存有不同,但皆表现出:以面向、展望未来和平生活的姿态,去对待过去的结构性暴行。 
  之所以选择和解,原因是复杂的。反向观之,也许是因为单纯报复、惩罚会遭遇以下问题的挑战:
  1、“办事员”问题。即直接施用暴力的人,往往是暴行决策链条上的末端,往往是不执行即将付出自我或家庭利益代价的普通人。他们本应承担较轻的、次要的道德和法律责任,但在报复惩罚的过程中,经常是他们首当其冲地站在被告席上。这些人具有一定的规模,又各自牵连着家庭,全面清洗不仅会带来正义困惑,更会引发社会的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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