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理念的信奉者,并非有意纵容恶毒的暴力犯罪,并非不尊重在这些暴行之下丧失的生命。他们在对废除死刑的法律投赞成票之前,多数是在假设,如果暴力受害者是其亲属,他们会或者应该以怎样的一种精神来对待凶手?抱着“死者已矣”的想法,他们选择了对既有生命的宽恕和尊重。即便杀人者是在道义上十恶不赦的、有可能不会悔改的罪犯,他们也宁愿给予其终身监禁的制裁,不愿意再次举起刑具,去结束更多的生命。或许,惨死在暴行之下的死者已经让“生者何堪”,再以伸张正义之名去消灭另一个生命,会让他们的内心“更何以堪”。
这些人超越“杀人偿命”和“有条件的杀人偿命”的思考定式,走向了“杀人决不偿命”的反传统思维。由是,他们以非死刑的制裁方式来表达对罪行的不姑息,在“不杀”的意义上向罪犯本人和社会宣告对生命的尊重,克制浸染着铁与血意象的、在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仇杀文化。这是一种特殊的生命观和惩罚观,隐隐间,恍如穿过厚厚的云层,透射出神秘眩人的关切怜悯芸芸众生的耶稣之爱。
不过,这并非《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一书着意刻画、分析的主题。该书作者,英国人安德鲁?瑞格比教授,关心的不是普通形式的个人暴力犯罪,而是一种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特殊形态的暴力犯罪;关心的不是更多基于个人生命信念形成的反死刑观,而是在各种价值冲突之中较为理性地寻求一种以“和解”为主题的、对待国家暴力犯罪的原则。只是,在暴力和宽恕这两个关键点上,反死刑的惩罚观和瑞格比教授的关切之间确有一座可以沟通的桥梁。
三、结构性暴力和特殊犯罪者
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暴力和犯罪,在许多时候,表现为美国社会学家约翰?盖尔腾提出的“结构性暴力”。其中,与常规的个人暴力犯罪不同的是,很少有具体的、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者”。
二战期间,德国占领区内,大部分人没有“绝对”地选择勇气、挑衅与抵抗,也没有变成“绝对”卑贱的通敌者。他们出于人性最原始之本能,主要关心如何生存下去,从而表现出“半通敌、默认、必要的屈服、中立主义、低调零碎的抵抗”等各种立场。当然,许多国家都有愿意与德国合作的组织和团体,如挪威的国家统一党、荷兰的国家社会主义党、比利时的“雷克斯运动”组织。但是,除了出于个人贪婪、虚荣或欲望动机的机会主义者,也有相当部分政治合作者,确信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自己所处的、急需激进变革的社会。此外,有与德国人并肩作战的军事通敌者,有协助德国人执行清除共产主义分子、犹太人计划并确信藉此可以保护同胞公众利益或特殊团体利益的所谓“有条件通敌者”,有接管犹太人生意、榨取苦难民众钱财、为赚钱而宁愿为德国人制造军需品的投机商,有自愿前往德国工作、为希特勒战争机器服务的成千上万工人,有白天为占领者工作、晚上帮助游击队的平民,有与德国人发生性关系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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