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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民众的经典——《美国最高法院》(第三版)译后

  Rule of law,根据不同的语境,翻译成法治或法律主治。而Constitutionalism,则分别以宪政,宪政原则和宪政主义来译之。Judicial supervision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司法部门干预社会经济立法的行为,与我们一般理解的司法监督不同,有些越权的味道,本书把它翻译为“司法主督”。在美国宪政史上,libertarian是专门指把《权利法案》中的民事自由放在在第一位的主张和做法。文中的一些表述翻译为自由至上论法官(法院),以区别自由派(liberal)法官。substantive due process一般通译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借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表达,本书改译为“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相呼应。
  
  (三)
  为翻译这本篇幅并不很大的著述,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超出了预先的估计。从2003年秋天开始动手,至今已经一年半的时间。为了尽快完成翻译工作,我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孙雯女士翻译列文森教授所增补的最后两章和两个结尾。她曾经参与翻译过由张千帆教授主持的一项巨大的翻译工程:将列文森教授等人所著的美国宪法案例教科书《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译成中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顺便提一句,该书在结构安排上借鉴了《美国最高法院》一书,而且几位原著作者在原书扉页上的献词是“献给麦克洛斯基”)。在校改她的译稿时,我充分体会到她所面对的困难以及所付出的心血,因为这部分涉及到了现代美国越来越复杂的个人权利观念和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关系,对中国读者来说,可能是最不熟悉、甚至是最难以理解的内容(我的美国同事甚至对我说,对美国读者也是如此)。
  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胡晓进同学,翻译了索引和大事记,这是一个枯燥而又需要耐心细致的工作。他出色的工作对统一全书的译名功不可没。此外,他还通读了全部的译稿,改正了若干错误,并补充了大部分译注。在完成全部译稿的润色和校对之后,我把稿子寄给了远在美国的老友陈伟,请他通读全稿。老友以其高级电脑工程师的细心和业余美国宪政研究者的学识,认真校对,发现了不少疏漏和差错。在我决定翻译本书后,是张千帆教授(那时他还是我在南京大学的同事,现在他已经高就北京大学法学院)代我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联系,最终使这项翻译工作纳入到著名的“美国法律文库”项目。对于上述四位新朋老友的慷慨帮助,我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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