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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市场的外资并购——B股定向增发问题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应该说,出于对上市公司滥用“增发”手续再融资进行遏制,以上法规起了较强的规制作用。问题是定向增发的目的在于引入战略合作者,其根本目的在于引进资金和管理、技术等,从资金面来说不会直接给流通股以冲击。因此,如要将定向增发适用普通增发的相关规定,很有可能对这种极有优势的外资并购方式带来不利影响。
  我们看到管理层注意到了定向增发和普通增发对市场的不同影响。
  根据200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在增发股票及配股必须符合“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上工B在定向增发的基本程序上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的规定,比如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等程序。但在具体的财务指标上,却不符合上述标准。
  从上工B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看上工B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也低于10%,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第一条的要求。但证监会在谨慎考虑了二者的区别后,给予了上工股份一个绿色通道。但是,这也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定向增发适用什么法规呢?
  我们从定向增发的性质出发认为,当前极需有涉及定向增发的相关法规的出台。这一点并不是容易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对公司法证券法等大法的修改。但是,中国的实践却进入了一个怪圈,那就是大法不如小法,小法又不如管理部门的内部规定。因此,问题对于现实中国似乎还涉及到整个法律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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