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政府权力原则,首先需要阐明这里的“控制”不等于“限制”,而是一种规范,需要限制的就限制,而需要扩大的就应当扩大,但在扩大的同时应当予以规范,防止政府权力失范。农村税费改革本身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其本身的许多做法也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之所以能够发动并且成为建国后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无疑应当归功于中国政府的权力。农村税费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不是法律的成就,而是权力的成就。农村税费改革实际上是政府权力在农村的一次扩张、一次试验,税费改革的每一步无不以政府权力作为后盾。农村税费改革体现了政府权力的扩张,这是一个事实。而且,中国当前和以后的很多重大改革仍然需要强大的政府权力作为推动力。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就是削弱政府权力,或者政府权力从众多市场中退出来?宪政和法治是否等于限制政府权力?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从上述问题中,我们还可以得出宪政和法治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结论。我们所向往的西方的宪政和法治也不过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16]而中国目前农村的状况显然无法与几十年前(主要就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后)的美、英、法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村所要完成的首要问题是解决温饱和小康的问题,然后是现代化问题,而宪政和法治实际是现代化以后的事情。所以,就中国目前的农村而言,谈论宪政和法治可能是为时过早,税费改革所体现的种种不符合西方宪政和民主的地方可能都是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更进一步,中国宪政和法治可能也要分几步走,可能也要“一国两制”。
四、小结:这一视角的贡献在哪里?
本文试图从宪政和法治的视角对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初步的分析,主要是提出了一些问题,而并没有解决问题。今天的法学研究,学者喜欢追问一句“什么是你的贡献”?[17]我认为,这一视角的贡献在于从当前中国的一个热点问题的视角分析另外一个热点问题,而这两个热点问题所追求的目标及其所采取的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是冲突的,至少是不那么协调的,从制度与规则的角度来看,目前为农民谋利益的税费改革反而削弱了对农民权利的保护。从这些冲突中我们还可以对于宪政和法治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以及我国宪政和法制建设的战略部署问题提出一点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观点。当然,这些问题不是学者所能解决的,也不是学者所应当解决的,学者所能做的只能是指出这些问题。指出这些问题可能并不会带来什么现实的收益,而且可能会遭到一些人的抵制,甚至是反对,但是,对于学者而言,必须说出来,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我说出来,就拯救了自己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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