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村税费改革中凸现出来的
宪法问题也可以很好地展开
关于宪法特点以及如何实现宪政的研究,比如,
宪法的抽象性导致了
宪法本身往往无法直接实施,必须依赖于具体的立法,而具体立法由此就享有了解释甚至是修改
宪法的权力,在没有相关制度对立法权[10]进行限制的时候,违宪的立法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宪政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把国家权力纳入
宪法之下,如果对权力的滥用进行限制和纠正。[11]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超出本文的研究范围。
关于保护人民权利原理,农村税费改革的确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也的确在事实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这种减轻负担的利益并不等于加强了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权利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在法律上可以为一定行为以及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力。也就是,可以主张其一定利益的力。[12]关键在于“自己”、“主张”一种“力”。农村税费改革虽然给农民带来了利益,但这并不是农民自己主张的,也并不体现农民的力。[13]而是国家的一种“恩赐”。既然是恩赐,那么,恩赐者想恩赐就恩赐,不想恩赐了就可以不恩赐,而且,恩赐多少,什么时候恩赐往往都不取决于被恩赐者的愿望。这种观念和做法本身就是封建社会人治方式的体现,封建社会多少帝王将相曾颁布减税的法令而恩赐于天下,与今天何其相似。这种非权利的恩赐观念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农民反抗力强大的时候就恩赐一些利益,安抚民心,而一旦农民的势头过去,则又开始外甥打灯笼——照旧(舅)。如此反复已经成为中国历史的一大规律,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曾精辟地将其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总结为著名的“黄宗羲定律”。这一定律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中也充分体现出来,农村税费改革刚刚推行一段时间并且初显成效的时候,很多地方的“三乱”又如雨后春笋般凸现出来,而且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14]
可见,仅仅从恩赐的方式来推进农民税费改革并不是保护农民权利,更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权利,由于这种运动式恩赐一而再地在农村推进,不仅没有培养和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反而进一步增强了农民的恩赐意识。使得农民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习惯于通过上访、集会、静坐、闹事甚至武力抵抗的方式。这种方式无论对于农民,还是对于政府,都没有好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想到,或许政府本身就在有意强化这种恩赐意识,而且也在自觉不自觉地强化领导人和普通大众的领袖意识,形象工程、微服私访、领导指示等等我们最常见的事例一次次不断向我们灌输这些思想。国家不立法,不赋予农民权利,司法机关也不保护农民权利,农民如何强化权利意识,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就目前状况来看,农民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反而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摆在我们面前的就是是否要加强对农民(我国人民的主要部分)权利的保护,如何加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如果继续按照这种恩赐式、运动式的思路增进农民利益,一方面,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民利益问题,因为农民的利益只有农民最清楚,慈父般的关怀不过是神话而已[15];另一方面,可能会进一步削弱农民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法治建设遥遥无期是不用说了,就是社会稳定能否维持也会成为一个难以预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