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人民权利原则下,我们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是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发动税费改革的原动力。其次,我们所要关注的就是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有利于保护人民权利,特别是从长远的和制度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看来不成问题,因为农村税费改革显然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有利,但对农民有利并不等于保护人民权利,一时有利也并不等于长远有利。
在控制政府权力原则下,我们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是农村税费改革本身是否有利于控制政府权力,这个问题间接涉及到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其次,我们所要关注的就是进行类似农村税费改革的改革应当控制政府权力还是应当扩大政府权力,控制了政府权力还能否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这一问题推广开来就是转型国家中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以及宪政和法治的控制政府权力的原则是否具有普适性的问题。当然,后面的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
从上述各种问题中我们还可以得出关于宪政与法治的一些一般命题,如宪政和法治的经济基础问题等。
三、如何从宪政和法治的视野研究中国的农村税费改革?
问题提出来了,就需要根据问题提出研究的方法。对于方法的研究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一股浪潮,也成为一种标榜学术层次和理论深度的符号。[7]本文无意于抽象探讨研究方法问题,只是想针对上文所提出的主要问题探讨一点研究的思路与线索,限于篇幅,本文的分析必然是点到为止。
关于宪法(法律)至上原则,一个基本的研究方法就是规范分析法,也就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基本方法,到
宪法中找一找就可以知道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有
宪法(法律)依据,以及是否违反了
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从
宪法的角度来看,农村税费改革暴露出很多宪法规范缺失的问题,即
宪法没有关于税费改革问题的直接规定。
宪法的相关规定既可以成为推进税费改革的依据,也可以成为否定税费改革的依据,比如《
宪法》第
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可以解释为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任意征收各种费用而侵犯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释为在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征收各种费用不属于“侵犯”,而属于农民履行义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农村税费改革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比如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缴纳农业税的义务,但现行农村税费改革却逐渐降低农业税率,并计划在五年内取消。农村税费改革在很多方面都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是却迎来了绝大多数人的欢迎和支持,而且很少有人公开发表税费改革违法的言论,这就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改革是否一定要以“良性违法”或者“良性违宪”为代价?为什么不能通过修改法律或者至少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决定的方式来推行改革?[8]法治发达国家进行改革也是采取和我们相同的方式吗?[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