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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 (下)

   3、相对合理主义可以成为我们研究问题的一个有用的模式。
   相对合理主义,可以作为我们思考与分析问题的一种方式,一种范式,当然,这只是多种思想分析方式的一种,不要把它“八股化”。以我研究沉默权问题为例。基本思路是,其一,承认沉默权的公理性意义。在阐述反映其合理性的一般法理,如控辩平衡、人道主义、隐私权等以外,就其意义还强调两点,一是从总的状况看,我国公民权利过于弱小而保护不足,国家权力过于强大而制约不够,因此一种合理的“维权”措施应当受到积极的评价;二是从司法的现实看,缺乏沉默权往往造成坦白不能从宽的司法困境,而确立沉默权可能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脱出困境。
   其二,分析中国刑事司法的条件与现实状况,指出沉默权设置对我国控制犯罪存在三个影响因素,即:1、重口供的侦查方式难以短时期内改变,沉默权设置影响侦查能力;2、强调映证而不讲自由心证的证明标准,使沉默权实施口供减少后对定罪有相当影响;3、由于证人作证制度疲弱,在实行沉默权制度后人证获取将更为困难。
   其三,要在公理性要求与现实条件限制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即承认沉默权,但在其的设置方式上要注意实际条件的制约,而采用一种比较适当的设置形式,同时可以确定一个渐进性的实施过程。可见,这种分析思路可以简单概括为:理性原则——现实条件——解决办法这样的三部曲。
   4、“相对合理主义”对于我国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是一种宿命,它描述、反映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实际路径。中国目前职能按照这种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改革,这是一种宿命。例如,法院的改革,审判长选任制,审判委员会改革、法衣、法槌等现代司法道具的配备,审判程序的向对抗制的改革等等,以及目前推行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很显然,都是一种渐进的,由体制内的改革走向体制改革的方式。这一点应当说是毋庸质疑的。“相对合理主义”对司法实践的描述性与反映性是它能够成立的根基。
   不能否认,“相对合理主义”作为一种“应对理论”,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践中运用也可能发生某种负作用:
   1、在一定情况下,它可能成为法治的腐蚀剂与社会的麻醉剂。
   我们目前需要推进司法改革,宏扬法治精神,需要将大量不合法治的做法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是我们在推行法治方面面临的主要任务。而“相对合理主义”所包含的容忍适度违法的精神,可能成为法治的腐蚀剂,可能成为社会改革的麻醉剂。而且这种理论的运用又存在分寸难以把握,它在实践中,是否会成为一种保护落后甚至辩护腐败的理论避风港,确实值得忧虑。这是现实主义理论的一个实践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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