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技术性改良的意义重要,但我们并不主张以此代替制度变革。技术性的、体制内的改革只是为基本制度的变革、突破制度的改革进行准备,奠定基础。
四、 相对合理主义的实践运用以及司法操作的原则
在日常的司法操作中,运用相对合理主义理论,有两个要点。
其一,适度容忍不规范行为的“宽容主义”。由于合理是相对的,而在中国实行法治及司法合理化的过程中,不能不容忍某些不合理,包括某些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行为。这种宽容主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不规范行为的适度宽容。由于缺乏法制化的条件,不能不容忍某些不规范的行为,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用法律进行社会规制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对十分普遍甚至习以为常的越轨进行全面地制裁。这里,我举有关经济犯罪方面的制裁为例。1997年
刑法修改,为规范市场经济,在经济犯罪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罪名。基本做到了对各种经济越轨行为都有了制裁条款。这使经济法网更加严密。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使
刑法的制裁条款具体化和量化了,增强了
刑法的操作性。然而,当你认真阅读
刑法条款和追诉标准,再结合目前的经济实践思量一番时,你会感到你是那样容易触法,简直是“无处可逃”(这似乎是一部好来坞电影的片名)。
例如,要成立一个公司,不少人的做法是从亲朋好友的账上划一笔款过来审验,公司注了册再划走。现在你不要再用老办法来糊弄。你只要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因此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就应当追诉。就这一条,如果逗硬,看我们大大小小的公司老板,有多少能躲得过。
公司运作起来,你虽然尽可以遇谁倒苦水,说赚钱之不易,但交税可是马虎不得。否则,偷税一万元,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开增殖税发票更是不能有半点虚假,否则,虚开一万元,或骗税五千元,公安就应当立案抓人了。你千万不要以为在你的公司运作中五千、一万元微不足道。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老总或其他工作人员,那还更得当心。你不要总想“商场如战场”,胜败乃兵家常事。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严重不负责任失职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就应当被
刑法追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