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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BverfGE 7, 198, Urteil v. 15. 1. 1958.(西德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1958年1月15日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7卷第198页以下)。该案件就是著名的吕特事件案。

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7页。

有学者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理解为个人尊严是不可处分、无法放弃、也不会丧失的绝对权利。参见: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1页。

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0页。

大沼保昭,前引书,第220页。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第五版,第3页。

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页。

李岩:《现代国家的违宪审查与人权保障》,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一卷),第176页。

陈新民,前引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页。

不论是对土地的征收征用还是对其它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国家都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在将来的立法或法律修订中都应明确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为之,而且必须公平地衡量公共及利益关系人之利益后,依据公平补偿原则进行补偿,不仅应考虑到当前的利益损失,而且也要考虑到合理的未来利益损失,实行实体补偿和后果补偿的双轨体系。关于该理论具体可参见陈新民,前引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页下。

] 有学者认为我国当下宪法监督机制的主体模糊,而且宪法缺少可适用性,更重要的是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而难以操作。参见王克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2卷第2期。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监督制度就是一种违宪审查制度,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便持该观点,具体可见: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4/2004-12-02/26/512093.shtml,访问时间: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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