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为规范存在的意义
宪法解释学必然带有理想化的色彩,在当下的中国甚至有可能被看成是“屠龙之术”。因为人们有理由质疑,如果缺落人权保障的保障机制,用
宪法解释学阐发出九字条款这样一个概括性条款的许多意涵又有何用呢?应该说,这种质疑在一定意义上是妥当的,这也是本文最后之所以要呼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缘由。但是,笔者认为,九字条款作为原则即作为一种规范的类别已存在,这也是一个制度性事实。在制度性事实完满形成之前,九字条款作为规范被订立,或者说其之存在,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以下缕述之。
(一)提供政治道德的基础
九字条款的“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忽视的历史得以完全终结,标志着国家也已明确地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作为自己政治道德的基础。政治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一般说来,它应至少具备两个特点:第一,具有义务性和责任性。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主要就是对国家提出的一项不可“豁免”的政治道德义务。第二,具有目的性和价值性。将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基础的政治道德作为对国家行为要求和规范,是为了达致法治理想和法治秩序的至善境界。在基本的生存权得到满足的同时,人们对自由、自治、有效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其他权利要求日趋强烈,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迫切要求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当作我国政治系统建构中政治道德的基础,根除我国政治系统中长期存在的对公民人权的漠视。为此,政治系统在自我调整过程中应该形成相应的结构,完善相应的制度,为基本人权的实现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
(二)形塑意识形态
形塑意识形态主要是指形塑公民和政府的人权意识、人权感觉。不仅公民在行使其人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其人权是当然具有的权利,是不受公权力所侵犯的普遍权利,在受到侵犯以后可求助于
宪法保障制度来救济其受到侵犯的人权。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应重视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不得无视
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规定,在为一定行政行为时应首先关注该行政行为做出之后是否会有碍或侵犯公民的人权。现代法治国家的最主要特征,是将保障人民的自由当作国家存在及政治运行的主要目的。【19】 过去,我国一直崇尚集体主义,没有个人主义的传统,忽视了公民的个人权利,甚至把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以致谈“人权”色变。通过确立九字条款,至少可以彻底为“人权”正名,使我们重新确认了保障人权在
宪法上的价值,从而重塑国家和社会的意识形态,形成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政治风气。
(三)提供具体立法的依据和框架
在人权保障原则作为宪法规范确认以后,国家各机关可以依该原则的内涵来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可以推动其他人权条款的具体化和进一步的实在化。比如,新设
宪法第
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加以落实,而在九字条款的引领下,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并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另外,我们可以、也必须依照新修订的宪法人权保障条款,对与这些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做出修改或清理。比如
宪法第
10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现行《
土地管理法》及《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仅提及“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土地管理法》第
2条第3款),都没有提到“征收”以及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拥有什么权利,而且《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在征地方案形成和批准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止时要求补偿的权利,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等等是由单方面决定并公告的。因此,对《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各地《土地征用办法》都应据此进行修改。相类似的还有
宪法第
13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该条款的具体框架下,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而对于与该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也应依法及时做出修改或清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