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不法食客,可乎?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食谱越来越走向新奇。然而,在我们为这种新奇感到快慰的同时,不得不指出的是:我们也面临着一些令人尴尬的困惑:那就是:人们的食谱往往以对人类带来了无限欢乐的野生动物为“美味佳肴”。此风从改革开放的前哨、也是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广东人那里一路刮来,一时间,被人们羡慕地称之为“生猛”,并迅速传遍大江南北,俨然如我中华民族在和大自然斗争中又取得了新成就一般。予谓不信,可以听听酒足饭饱后的食客们是如何得意地炫耀自己吃“生猛”的故事的吧。倘若不是这次非典和人们嗜食野生动物有关,不难想象,我们的同类那不吃尽(吃遍)野味绝不罢休的信心和决心!
笔者不过区区一介书生,在南来北往的交往中,也曾多次遇到过主人盛情安排的“全蛇宴”、“全猪宴”(野猪宴)、“天鹅宴”(实为雉鸡)、“猴脑宴”、“珍稀动物宴”等形形色色、名目繁多、令人目不暇接的“饭局”(需要向读者诸君交待的是:只要我知道是法定的国家保护动物,即使令主人再难堪,也坚持不吃,而向主人要一些青菜了事。为此,我还曾自豪地在西北某所大学演讲时,以“生命情结与法律道义”作为讲题,谈了我在相关问题上的忧患和志趣)。据笔者观察,能经常出入昂贵的“野味餐厅”,拿着我们的“朋友”大吃大嚼者,往往是那些富起来的商人、提起来的官人和傲起来的学人。平常百姓即使有个把人偶尔小撮一顿,也往往是浅尝辄止而已(当然,在法律上,却绝不能因为其是“小恶”而原谅之)。
任何一项生意的兴盛(隆),都是人们需求和供应互动的产物。恰恰是这么多食客对“野味”的需求,导致了那些不法商人们——捕猎者、贩卖者、餐厅经营者,以极低的成本“一条龙”地经营“野味”(其中尤其让人回味的是:一些国家管理机关竟然还能够批准给一些商家“野味”经营许可证,真不知其法律根据何在;还有一些官儿们在餐桌上丝毫不以进食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为耻,反之,和一些酒气熏天的不法商人一样,为之而“自豪”)。因此,要杜绝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我们的餐桌上遭殃,就不仅仅在制度上对上述经营“野味”者要严惩不贷,而且应当对那些馋嘴的食客绳之以法(读者别怕,我这里讲的“绳之以法”不仅仅是指刑罚,甚至主要不是指刑罚),就像我们不仅要惩罚那些开妓馆的“商人”,而且要惩罚嗜好嫖娼的嫖客一样(就危害性而言,这些食客恐怕要胜过那些嫖客们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