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惩罚,手段重于目的

  而在中国学术和制度史上,一以贯之地则是温情脉脉的道德关怀。在这里,和道德相比,法律从来就是手段,法律自身从来也没有摆脱“道义”的制肘。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根深蒂固的文化基因是:只要目的正确,手段错误无关紧要。这点,自从周公把罪犯在主观恶性上分为“眚”和“非眚”那时起,似乎就已经开始。因此,尽管曾有柳宗元驳斥陈子昂既要惩办因复仇违反刑律的罪犯,又要嘉奖该罪犯替乃父复仇的“义举”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学术事实,但以德败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且至今依然。于是,社会文明常因软性的“道德”过度浸泡,失去了法律的刚性判断机制,其结果反倒走向文明目的的反面。
  稍微了解现代法治文明的人们,都应知道法律自身作为一种“道义体系”的价值。法律不仅构成了现代人行动的准则,而且成为人们心性修养的标准。“以法为教”是现代社会道德心性建设的普遍良方。因为法律的普遍规范,使得法治文明构成现代社会文明的主旋律。在此之下,法律成为普遍社会正义的形式根据和唯一尺度。具体到行为层面,人类行为的四种不同选向——追求自由选择的权利行为、安排集体秩序的义务行为、实现崇高道德的奉献行为、攫取卑鄙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悉数被纳入法律调整的麾下。法律对第一种行为的调整方式是放任;对第二种行为的调整方式是倡导;对第三年种行为的调整方式是奖励,对第四种行为的调整方式是惩罚。可见,法律的每种调整方式都以促进人类或一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为基本使命。因此,它们是通向文明目标,达到文明目的的不可或缺的方式。缺乏法律——制度文明标志的沟通,物质文明不会进步,精神文明不知所措。
  还有,所谓目的,从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说法定的秩序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追求的目的的话,那么,上述法律调整方式就是实现法律秩序的手段。如果说目的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对待不同行为的必然结果的话,那么,对权利选择行为而言,放任它就是目的;对义务履行行为而言,倡导它就是目的;对道义奉献行为而言,奖励它就是目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而言,惩罚它照例是目的。因此,惩罚既是法律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具有目的意义的国家行为。这就更进一步说明法律惩罚作为手段和空洞的目的——陈词滥调的“道德”说教、言之无物的“精神”文明相比,要重要的多。因为在这里,我们才能对所谓目的有一个大体明晰和准确的期待。
  人类文明的每一点进步,都需要扎扎实实、切实可行的操作技术的进步,口号尽管能够激发人们的激情,但激情从来是转瞬即逝的。与其如此,我们还不如老老实实坐下来研究一下,为什么像新加坡那样文明的国家,还要对随地吐痰之类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并且惩罚起来从来不遮遮掩掩、羞羞答答?它们难道没有我们那么美妙的文明理想和文明境界吗?但为什么人家的国民在冷面重罚之下文明斐然,而我们的国民在温情说教之下野蛮如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