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手段重于目的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因为“非典”病毒的肆虐,人们得以再次领略和检验我们这个庞大民族的一些劣根性:曾几何时,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纷纷效法岭南人“生猛的”吃法,于是乎,天上珍禽、地上野兽,恨不得个个尝遍,一吃而光。街头巷尾,垃圾遍地,公园广场,痰迹斑斑。于是乎,各地借鉴海外经验,不约而同地想起了重罚公民的此类不文明行为。而新闻媒体,不失时机地抓住这难得的新闻机会,竞相报道。这本来是令人拍手叫好的事。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新闻媒体,在报道完一些地方的举措后,总要画蛇添足地来上这么一句:“当然,惩罚不是目的……”,言外之意,惩罚仅仅是手段,无关轻重。
我不知道这是新闻媒体自己的断语,还是其替报道单位传达着某种声音,作为一介普通公民,总觉得这种结论给人那种家长打孩子的架势:手掌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这种“慈父心理”的意图也许是要说明:惩罚只是不得已的一种手段和举措,惩罚的目的还是要求每个公民能自觉地遵守、运用法律,并最终实现我们追求的更高目的——文明。
然而,我们所面对的却是一个文明行为早已不再,人们为竟名逐利不择手段的时代。至于一团小小的口中秽物,吐了就吐了,还值得什么大惊小怪、动刀动枪的?那不是“窃国者侯,窃钩者株了”吗?于是,廉耻之心就这样被这种小巫见大巫之类的比较“优势”中渐渐化解,文明的崇高目的还是游离于主体行动之外。一阵风过后,人们的文明素质仍原地踏步。
其实,我们这个民族向来不缺乏崇高的目的,十六年前,当我在撰写《理想的悲哀》时,就体识到,我们今天的崇高理想追求,在“天下大同”、“道法自然”、“均贫富、等贵贱”、“无人不均平、无人不饱暖”等等口号中早已隐然可现,然而,直到如今,它仍然是我们所奋力追求的目的。这不禁使我想起了那句充满诗性思考的结论:人,永远行进在路上。因此,过程性的手段比终极性的目的显得更实在有效,更合乎目的。
惩罚作为法律理性的表现之一,它和法律一样,是人类文明的制度结晶。法律自来就被人们从形式、手段视角所理解,因此,康德称其为和“纯粹理性”相对的“实践理性”;马克思称其为和“经济基础”相对的“上层建筑”;韦伯称其为和“实质合理性”相对的“形式合理性”;罗尔斯称其为和“实质正义”相对的“形式正义”……不过,在这些西方人眼里,从来不忽视作为形式、手段的法律,反之,在其实践中,对作为制度的法律的关注,胜过对其他一切目的的形而上思辨。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特定时期的文明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