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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之为文明

重罚之为文明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古人曾将惩罚的适用根据形势分为三种:“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从而总结了惩罚之轻重的适用背景。
  尽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都和“乱国”沾不上边,但我们仍然要强调重罚的必要和重要,是因为我们还现实地面对着一系列因道德混乱而导致的行为失范问题。虽然,人们精神世界的自由多元、行为世界的自主选择作为一名知识分子的执著追求,是笔者长期以来在论著中所鼓吹和呼唤的,但精神多元不是指麻木混乱;行为自主不是指缺德败性。
  但放眼我们的生活世界,有些人公开为生命的自杀鼓掌叫好;有些人因为蝇头小利而杀人不眨眼;有些人因为一官半职而绞尽脑汁、清除异己……精神麻木到不可思议,行为残忍到令人发指。对此类精神听之任之,对如许行为放任自流,自然,是制度的悲哀。
  若说对上述犯罪行为施以重罚,人们大都能够理解,那么,对不拘小节地在街头边角便溺,习惯成自然地啐痰吐沫等行为施以重罚,人们往往会以为小题大做,多此一举。
  然而,“小忍之则乱大谋”。诸葛亮教子云:“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尽管这是说个人的行为选择。那么,对国家这个制度文明的最重要的实践者和操作者而言,强调其“莫以善小而不奖、莫以恶小而不罚”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
  如果对某种行为的惩罚本来是法律的安排,而不是执法者的任意,那么,肩负执法使命的国家相关机构,对该种行为不管不问,则意味着执法机构的失职、国家法制的废驰。数年前,当一家电视台采访我如何看待“撞了白撞”的规定时,我强调一方面讲,在客观上讲,不可能存在“撞了白撞”,因为当执法者断定司机没责任时,就意味着行人有责任。追究行人违法的责任恰好说明并没“白撞”;另一方面,如果说“撞了白撞”从没有违法责任的司机一方说能够成立,那也意味着国家执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肩负的执法使命更为艰巨,即面对行人的违章(法)行为,他们必须尽到惩罚之责,否则,就是执法机关的失职,反倒应追究执法机关失职的法律责任。
  然而,我们经常可见到红灯亮着,行人仍大摇大摆地在交警眼皮底下穿行的情形,但何曾见过交警对此类行为开单惩罚?我们也经常可见在公共场所潇洒地吐痰的情形,但何曾见过经常有执法者对该种行为“绳之以法”?至于那些执法人员寻求新鲜,进入野味店品尝国家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者,就更常见(笔者走到各地调查或讲课,不时有领导专门安排餐食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全x宴”,以示对我的“尊重”。好在自己至今未曾在点明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动过筷子)但谁能首先想到这是违法?甚至对餐馆去惩罚?某地一老板在招待两位法学家时吹嘘:当该地某报社披露其把国家保护的一类野生动物摆上餐桌,并引起相关部门的处罚时,他请来了当地更高领导出来说话,弄的执法者好没面子,最终,该餐馆成为没人敢监督的主儿。老板介绍时自鸣得意的情形,鄙人仍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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