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以惩罚为例,作为法定的惩罚措施,乃是国家以国民的名义颁布天下的,它是对违法者的必然法律后果,并且这种措施,只能由执法者和司法者(法院)来行使。因此,对违法者的必然惩罚体现着法律的崇高信誉,也会潜移默化地提升执法者和全体国民的信誉。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坚持信罚——即凡是违法行为,只要有确凿证据,必须依法惩罚。
信罚的对立面有二:其一是怠罚,即政府面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知道,这是政府的失职行为。失职也是违法,它所面对的只能是对失职的政府进行依法处罚。其二是乱罚。即政法不该进入之地,它却偏偏要主动地进入。去年闹得纷纷扬扬的“延安一对夫妻在家中观看黄蝶案”,我们的派出所民警根本就不知道“私家重地,非请莫入”的道理,以明显违法的方式“执行法律”,从而闹出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的笑话。类似的事情,如警察动辄没有任何凭据,“深入”私人经营场所检查工作,我们更是习以为常,在媒体上不定还把其宣传为“一心为公”的典范。显然,这是政府的滥权行为,对此,法律的态度也只能是对滥权的政府进行制裁。至于那等而下之的公权主体捏造事实,制造假案,逼当事人承认卖淫,和卖淫女、黑社会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敛财创收的行为等等,则岂止是滥权?它已经是政府工作人员的公然犯罪,对这种行为的姑息,只能是挖整个法治的墙角。
可见,政府要做到信罚,既要强调必罚,也要强调准确惩罚,否则,就变成该罚的不罚,不该罚的乱罚,不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谁还能热爱政府、敬重法律。所以,一个国家法治的畅行,乃至人民文明程度的提高,端赖于政府对法律的态度。政府对法律阳奉阴违,而在口号上鼓噪、宣传所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所谓道德箴言,即使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结局也只能是转瞬即逝的,因为什么是“全心全意”?什么是“半心半意”?什么是“无心无意”等等,我们只能意会,而无法根据确切的标准来衡量。这对正在走向“数目字管理”的一个理性社会而言,反而害莫大焉!
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十六字方针,并且其后成为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总方针。有法可依是说要有完善的立法,有法必依是对政府和全体国民信赖并依赖法律的要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则主要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但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我们法制建设的症结就在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特别是对那些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垃圾、噪音扰民、任意排污、违章行走等等,我们只是从所谓“公德”视角进行道德之审视,而根本想不到从法律视角进行审视和处理,从而,所谓大而无当的“道德教育”每每成为我们的对策和举措,而切实有效的“法律教育”却被人们认为只是辅助。于是,信罚观念就被人们置于“文明”之外来观察、审视。显然,我们的政府在这里只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是笔者危言耸听,信罚之不立、不在,必然是法治的荡然无存,因为它使法律上规定的是非标准在“执法”实践中完全走样,进而成为人们上行下效地违背法律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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