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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与信罚

重罚与信罚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在人类文明进化中,惩罚与其它所有法律调整方式一起,是构成制度文明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不但如此,由于它自身处在形式合理的位阶,因此,对于其他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长而言,起着明显的保障和救济作用。这样,对惩罚的关注,就不止是站在惩罚这种文明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同时也是站在整个人类文明的立场上说话。
  然而,惩罚既然是法律的一种理性选择,它的基本要求就是“信罚”。谈到“信罚”,我禁不住想起了商鞅“南门徙木”的故事:商鞅为了使其改革主张和举措取信于民,在南门置一巨大圆木,并悬赏谁将其背到另一指定位置,必有重奖。尽管人们面面相觑,还是没人去徙木。见此情形,他提高了奖赏数额,重赏之下,勇夫出现,按商鞅要求,完成任务。于是,商鞅按照承诺,当场兑奖。从此开始了他彪炳史册的伟大变法。
  俗话说,言必信,行必果。惩罚作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既是公民和国家之间的信约,也是国家对社会的承诺,一旦违反法律的行为出现,必然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惩罚。面对种种违法行为,如果国家执法机关听之任之,则既使法律秩序被糟踏,也使政府失信于民。
  目下,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口号上突出诚信价值,如“打造诚信浙江”、“诚信山东计划”等等,但政府将诚信建设的重点放在以政府的名义教育、说服并安排企业、公民们如何诚信上,却很少见到如何建设“诚信政府”的举措。恕我直言,当下中国最大的信誉危机,乃是因为政府对法律的麻木、甚至充耳不闻所导致的法律失信和政府失信。就以此次非典“事件”为例,一些官员之所以“落马”的原因,恰恰在于他们在遇到此类紧急事件时,不知道首先如何运用现有法律而应急,或者甚至它们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么个法律的存在,反而为了突出“政绩”,为了使自己管辖的地盘不出事或少出事,竟动员学生离校,工人(我不喜欢、甚至非常反感用“农民工”、“民工”之类的歧视性词汇,所以把城里做工者统称工人)返乡,作为执法者(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执法者,除了执法,他们再没有其他公务),对法律的这种无知或者漠视,如何能够唤起国民对法律的敬意?苏轼曾云:“厉法禁自大臣始,小臣不犯矣”;古人还讲:“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两句话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一个道理,当政府不尊重法律时,不仅法律是无效的,而且以执法为使命的政府也是失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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