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废上议院论。边沁又论议院只可有一,不能有二。其言曰:论者或谓于第一院(即下议院)之外,尚当别设所谓第二院(即上议院)者,使贵族与平民共政权,此顽旧之留言也。贵族之世袭垄断此大权,有百害而无一利。夫豺狼害人者也,然时或杀之而用其皮。若夫上院之贵族,其害民甚于豺狼,无力杀之,则亦已耳既杀之,则并其皮亦不可用也。试举其害:一日误时,盖每事必经两院之讨论,空费时日也;二曰耗费,盖既立上院,则其任议员之贵族,势不可不予以俸廉,以民脂而供国蠹何为也?三曰以少数压多数,盖当上院多数之意见与下院多数之意见不合也,而两院合议之,则下院亦必有少数与上院同意者,若以此获胜,是真多数为伪多数所压也;四曰使政界日加混杂,夫政出多门,非国家之福也。既有下院以代表民意,而复以上院掣肘之,是治丝而棼之也,其无益也如此,其有害也如彼,故吾以为上院者,不过贵族政体之余孽,苟在真文明之国,不可不芟夷蕴崇而勿使能殖也。
按:约翰穆勒、李拔等皆主张两院之利,力驳边氏说,语繁不录。但今六大洲中,置国会者不下70国,除日耳曼列邦中有一二小国仅行一院制,余则皆从二院制,盖亦利害相权,舍此取彼耶?边说未尽可据也。
第六,普通选举论。下院议员之选举权,学者有两异说:一曰普通选举,二曰限制选举。而边氏则持普通论者也。其《立法论纲》[4]之绪言曰:选举之权利,不可不公诸众人,若曰甲宜有而乙宜无,则不可明言其可以无之之理。夫下流贫者之幸福,亦人群幸福之一部分也,其关系于一群之荣悴者,与彼上流富者之幸福何择焉?而为政者妄生差别焉,此吾所大不解也,夫所以必举立法权面畀诸民间者何也?将以坊主治者之弄权也。而以此权独归于一部少数之人,其矛盾孰甚也,云云。其言可谓深切著明。虽然,边氏之意固非能谓全无限制者。不过其限制之法,不以贫富耳。彼又言曰,凡人不论男女,苟未成年者,不得有选举权。其理有二:(1)未成年者不能躬亲各事,势不得不怙恃他人;(2)以年限不以人限,则其限不过暂时之事耳,于普通之义无悖也。既而又曰:女子及未成丁之男子,不能识字读书者,皆不得有选举权。此边氏普通论中之限制论也。
第七,直接选举论。选举议员之法,复有两异说:一曰直接选举,谓由选者直接投票以举被选者也。二曰间接选举,谓由选者投票以举代选者,复由代选者投票以举被选者也。边沁则持直接论,言间接之弊有二:曰使议员对于人民之责任较轻,弊一。间选人数,势必较少,易生朋党,弊二。
第八,匿名投票论。选举法中,又有记名匿名利害之争,边氏则主匿名论者也。彼以为记名有两大弊:一曰协吓。谓富豪之家,其手下佣役服属之人不少,或不喜其主人而欲举他人,则有所慑而不敢也;二日贿嘱。谓欲中选者辄以财力通赂,使小民贪一时之小利,以放弃正当之权利也,故其《立法论》纲,持秘密之论甚强。
第九,议员任期论。边沁以为每年选举,于理最完。其利不一而足。尤著者有二:一曰议员有溺职者,得早罢之毋使久尸其位也;二曰抑制议员之野心,使其有所惮而不敢害群也。虽然,其制亦有可叹者:曰屡屡选举,徒滋冗费,一也。选举竞争屡生激动,二也。时期过短,或使一人不能终其议政之业,三也。故边氏之论,各国实行之者少。而任期不许过长,实天下之通义也。
第十,论议院起案权。前此各国或虽有议院,而议员无自起草法案之权,如古代之斯巴达,近世拿破仑时代之法国是也。边沁以为议院不可不有此权,其理有三:(1)使起案之权全归行政官之手,则议员自放弃其识见,有为之士无从展其骥足,而议院之政治思想,日以萎微。(2)起案权须在行政官,则当其欲行某弊政也,议院虽得箝制之,至欲求先事防弊之法,则议院之术穷矣。(3)议员若无起案权,惟就行政官所提出之案讨论其得失而已,则议院欲示其实力,惟有反对以废弃原案之一法,屡激于意气,或至并其良者而废之。故惟使政府议院同有起案权,则此三弊者可以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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