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之政法论
边沁之学说,其影响于社会最大者,则政法论也。今一一略叙之。
第一,主权论。主权者,代表一国,而国中一切官职,皆由其所左右者也,边沁以为此主权不可不归诸人民。何则?政治之目的,在为国民谋最大幸福故。他人代为谋,不如国民之自为谋昭昭然也。但如前此卢梭等所谓国民全体最大幸福者,边沁以为其范围太广漠,能言而不能行,故不如从多数焉。于是定主权所属,当在一国中有选举权之人民(人民必具如何资格然后可有选举权,边沁别有所论。详下节)。
第二,政权部分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之说,自希腊之亚里士多德,既已论及,至孟德斯鸠而大倡之。美国独立,采其学理,著诸
宪法,于是诸国靡然效之,此义几成金科玉律矣。惟边沁驳之,以为有所未备。边沁曰,若谓国家之政权,尽此三者而已,则其所阙漏者有二大政:一曰选举议员之政,二曰解散议会(指半途解散者)之政是也。论者每以解散国会为行政长官之一任务(今列国解散议会之权大率在首相),是甚谬也。国会为一国至重之地位,今不及期而解散,其关系自不轻。行政官者,立法官之次也,今举此权以畀之,其悖理亦甚矣。至选举议员,实为本中之本、源中之源。今之政论家,每视为民间一琐事,仅托司法官监督之而已,是不洁源而欲清其流也。故边氏以为于三权之上,必更立一政本之权,而此三职者皆自之出。
第三,论政本之职。边氏既立政本职,以为一国最上权。若是则此职当何属乎?曰:能尽此职之义务者,必在人民。于何知之? 曰:徵诸理论而知之,验之比较而知之。何谓徵之理论?夫政治固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目的者也。国中最大多数者,非人民而谁?人之本性,莫不好其利己者,而恶其害己者。故以此权归之,其必能尽此责任无疑也。此一证也。凡各人一己之私事,有时不能躬亲。而托诸代理人。其以己意所择之代理人,多能尽职。以此推之,则合各人以成一国,其委托公事之代理人,亦犹是矣。此二证也。何谓验诸比较?夫以千万人而谋千万人之幸福,以视夫一人或数人谋之者,其宅心必较公正,而用意必较周密。彼一人之君主,数人之贵族虽极贤智,岂愿自牺牲一己之幸福而为人谋哉?岂愿使其他多数人之幸福加己一等哉?此三证也。故边氏以为政本之职舍国民莫属也。
按:边氏谓当有“政本”以总此三权,其理固不可易。盖苟鼎立而不相统,则易陷于政权分裂之弊,而危及国家前途不少也。虽然,凡诸权者,必各有代表之局院,而其权乃得实行。如国会之代表立法权,政府之代表行政权,理官之代表司法权是也。若此政本权者,将经何局院代表之耶?边氏既谓此权在国民,然今日之国,必非能如畴昔之雅典斯巴达,集全国市民于一场也。其势不得不选举代议者。若是则亦与下议院之性质,有何差别?徒添出一议院,而于边氏所谓政本之意仍无当也(又按:余未能得边氏原著之书尽读之,不过据译本及他书所引耳。窃意边氏必当有说以处此。姑列所疑以俟考)。而近世主张君主主权说者,或遂以此最上之政本权,谓当归于君主,而个人之利益被蹂躏者多多矣。故立言不可以不慎也。
第四,议员全权论。边沁曰,凡立法官必当有全权,既被举为议员,则其在职中不得受他人之掣肘,使之得行其志,以副一国之舆望,而谋人民之利便,此为第一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