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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十大“亮点”赏析

  二是所谓“超国民待遇”问题的解决。原著作权法43条规定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出版录制品时,可不经许可,也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现在则改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恰好与国际接轨了。因为在国外,音乐著作权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广播电视系统(如,英国电视台年收入的5%—6%都用于支付所播放作品的使用费),而在我国,作曲家却不能从国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拿到任何报酬!倒是外国作者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这种不平等的保护在新著作权法中终于得到了解决。
  八、网络著作权调整现代化:信息时代的热切期盼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滚滚潮流向我们涌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越显重要了。1999年6月,王蒙等6位作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北京世纪互联公司网站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们已经出版的小说搬到互联网上,侵害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一国内首例作家起诉网络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激起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强烈呼声。
  新著作权法顺应这一呼声,在许多条款中涉及到了信息网络著作权问题。比如,在著作财产权方面专门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邻接权重,增加了表演者和录音录像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权”;在著作侵权行为中,也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九、著作侵权打击强力化:一道固若金汤的著作权救济屏障
  著作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挫伤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利益与他人利益,扰乱了文学艺术市场的运作秩序。因此,著作权立法必须强力打击著作侵权行为。
  新著作权法在这一方面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打击力度增强了。首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齐上阵,全面回应著作侵权行为。原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对刑事责任缺乏规定,而新著作权法则专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使三大法律责任在著作权法中形成立体结构,以全面打击著作侵权行为;其次,拓展了著作侵权行为的情形,比如,在民事责任中增加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侵犯板式设计权行为等,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中增加了针对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从而使法律制裁伸入到了更多的侵权角落;再次,增加了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定,包括数额计算方法、赔偿范围以及不能确定时的判决额(50万元以下)补救等。由此可见,著作侵权打击力度的强化给著作权救济设置了一道固若金汤的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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