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著作邻接权保护严密化:新闻出版、文艺影视以及传播媒体的福音
所谓著作邻接权,就是作品利用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对著作权的完整保护不仅体现在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上,而且还要对著作邻接权人的权利进行有力的保护。原
著作权法设立专章大篇幅的规定了著作邻接权,应当说对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图书出版、艺术表演、多媒体技术以及广播电视事业的不断发展,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应更加严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著作权实践的需要,新
著作权法回应了实践的呼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图书、报刊的出版方面:主要是增加了“板式涉及权”,明确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板式设计”,并规定了10年保护期。这必将对有力地打击盗版行为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表演方面:首先,明确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次,对表演者的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不仅对现场直播许可权与录音录像许可权作了修改,而且另外增加了两项权利,即复制、发行许可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尤其值得称赞的是将表演者权利的期限作了补充规定,保护更加趋于严密。
(三)录音录像方面:将原
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与录像制作者权利统一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包括原创作品与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二要支付报酬。鉴于音乐作品录制市场的渐趋发达,新
著作权法特别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录制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另外一个严密保护的体现就是,与著作财产权明细化相对应,对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权也作了扩大,扩大到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方面: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原
著作权法从积极的方面分别列出了播放权、许可播放及获酬权、许可复制发行及获酬权;新
著作权法则先从积极的方面规定了播放权,又从消极的方面分两大项列出了未经许可的禁止转播权和禁止录制和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