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著作财产权明细化的“亮点”,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原
著作权法在列举著作财产权时似乎是“随心所欲”,顺序排列的依据令人难以捉摸,甚至有一种“混乱”的感觉,而新
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列举则有一种顺序感强、分类规范的特点。其次,原先的播放权分解细化为广播权和放映权;编辑权也顺应国际潮流统一为“汇编权”;注释权被取消;增加了信息网络权。再次,把使用权、许可权及获酬权、转让权及获酬权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中,这又透视出立法者在著作财产权的规范问题上确实“动了大手术”,真正为著作权人传播和展示自己的创作风采提供了一个大舞台。
五、权利限制规则合理化:揭开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面纱
尽管知识产权特别强调权利的专有性,但如果任凭权利人行使权利,就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和社会利益的损失,所以知识产权立法都要进行权利限制,表现在
著作权法上就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原
著作权法对“权利限制”的规定名以上是以“一节”的内容,其实只有一条,这在立法中是十分罕见的,况且在具体规定“权利限制”情况时,也存在模糊、遗漏等缺陷。新
著作权法依然采用专节规定“权利限制”,但在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具体安排方面,较以前更加合理。首先,在原来的“孤单一条”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即对教科书编写时的“合理使用”问题作了调整。这不仅是一个条文的简单增加,更是对著作权实践要求的回应。因为对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不可避免地要汇编他人作品。过去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著作权人滥用著作权,阻挠教科书的编写者汇编其作品,使教科书的编写者无法“合理使用”;另一个问题是教科书的编写者擅自使用了他人作品而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为了从立法上有效地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方面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编写教材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所以,新
著作权法专门增加一条加以规制,明确规定“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合理使用”,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设置第2款规定,这种限制不仅适用于作者,而且适用于邻接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