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次
著作权法修正案适应了影像摄制技术的发展,把原来的“电影、录像作品”扩充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同时顺应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潮流,与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保护也趋于衔接,如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以“视听作品”为名称进行保护。今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现代多媒体作品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了。
(五)汇编作品。修改后的新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实质上也就等于承认了“汇编作品”。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而成的新作品。在修正案以前的
著作权法,使用的是“编辑”,然而“编辑”在外延上要小于“汇编”,况且《伯尔尼公约》也是使用的“汇编”。因此,修正案把“汇编”移植过来替代了“编辑”,并取消了中国
著作权法中特有的“注释”和“整理”。
三、著作权管理科学化:既围上了“栅栏”,又架起了“桥梁”
著作权管理工作分为行政管理与集体管理。行政管理主要是著作权管理的行政话,由此产生行政管理机关与著作权人两方关系;集体管理主要是著作权管理的集体化,由此产生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三方关系,它是为了解决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困难而产生的,因为权利人有时候的确无法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有困难,这种困难可能是权利行使太麻烦,或者花费太大而得不偿失,这时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的权利,就是说,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作品的使用,与潜在使用者(未来使用者)进行谈判,在支付适当使用费的情况下予以许可。
这种情况急需在立法上体现出来。而修改前的
著作权法只规定了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没有集体管理的规定。然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西方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国在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非靠集体管理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从研讨阶段进入了实践领域。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已经正式成立,并在保护音乐著作权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1998年成立之初,就接受了国家版权局关于要组建文学、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任务。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发达国家已有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经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成立,它标志着我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斩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