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许多新型作品的增加也说明了著作权主体的扩大,如建筑作品、杂技作品、汇编作品等(下文有专门阐述)。
二、著作权客体多元化:著作园地里争奇斗艳、异彩纷呈
评价一国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低的一个基本尺度就是,当权衡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后而得出该作品应当受保护的结论时,再来查找一下该国著作权法实际上对这类作品有无保护,保护的力度如何。
著作权法实施10年以来,法律明文规定的作品的保护力度还是应当肯定的,但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领域,也有不少作品因为
著作权法的“无动于衷”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次修正案,针对著作创作实践,增加了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杂技艺术作品。原
著作权法在第
3条第3项仅仅列举了音乐、戏剧、曲艺和舞蹈艺术作品,新
著作权法针对杂技艺术表演发展的现实,在该项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杂技”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凝聚了杂技创作者和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属于智力成果,应当受到保护。
(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否应受
著作权法保护?这在英美等国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中都有着肯定的回答,至于在我国,由于原
著作权法只规定了“美术作品”,而没有明确“建筑作品”,只是在国务院批准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进行解释时作了列举。这次修正案把“建筑作品”明确规定下来,与“美术作品”并列受到保护。因为在一方面,尽管美术作品与建筑作品有相似之处,但毕竟有着显著区别,建筑作品不仅指建筑模型,而且还指建筑物本身这种造型艺术作品;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建筑艺术的精雕细琢,建筑设计师的创造性劳动越来越凸显,建筑物是其一定美术构思的表达方式,没有理由不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三)模型作品。模型作品主要指建筑、工程模型。包括落成前的施工模型与落成后的缩影模型。
著作权法修改前也仅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解释“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时作的扩张解释。新
著作权法把“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作了区分,以突出模型作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