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十大“亮点”赏析
李绍章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亮点 赏析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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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著作权法十大“亮点”赏析
土生阿耿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历经三年修改,反复讨论,终于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我们面前。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归纳起来,新
著作权法主要带给了我们十大“亮点”。
一、著作权主体扩大化:为无国籍人的作品撑起了“保护伞”
首先,在非自然人著作权主体方面,一个最为明显的变化是将原先的“非法人单位”修改为“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严格说来不是一个规范化用语,“单位”的概念也难以界定,修改为“其他组织”就拓展了著作权主体的覆盖面。
其次,增加了无国籍人作品的保护。修改前的
著作权法除了规定“中国主体”外,仅仅规定了“外国人”,而对“无国籍人”没有明文保护,新
著作权法在“总则”的第
2条明确写进了“无国籍人”,并且新增加了一款,将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纳入到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显然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口径。
再次,在新
著作权法中可以发现某些主体的侧重保护条款,比如,在原
著作权法第
15条首先规定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著作权,其次规定了“制片者”的权利。而新
著作权法权法则将其颠倒过来,突出了“制片者”对其创造性劳动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