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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归属

  由于我国民法体系主要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因而在目前制定民法典时为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没有必要仿效英美法系国家创建一个以普通法形式表现的财产法。因此,笔者建议在维持现有民法典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建立一个范围大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以无形财产为主的无形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创造性成果权法律体系、识别性标记权法律体系和经营性资信权法律体系。勿庸置疑,无形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确立,必将大大提高无形财产权在财产法中的地位,将与民法典确立的有形财产权法律体系一起,共同组成我国的财产权法律体系,将对我国财产法的完善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注释】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9页。
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第59页。
参见吉藤幸朔:《专利法概论》,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05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41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0页。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参见彼得·哈依:《美国法律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84页。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有关该体系的详细论述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3页。
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大纲》,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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