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归属

  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及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12]这一分类率先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无疑对认识权利的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不过,该公约所列的权项类别尚不太宽泛。
  1994年缔结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条列举了它所调整的知识产权范围: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显然,该协议所列举的无形财产权范围比较有限。
  三、创建我国无形财产权立法体系的设想
  从两大法系及国际组织整合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实践来看,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和范围十分复杂、易变,构建一个合理的体系相当困难。笔者认为,在构建这一体系时首先应了解我国目前无形财产权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应参考国内外经验从理论上划定无形财产权的体系范围,再次应协调好无形财产权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
  (一)我国无形财产权立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无形财产权方面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清政府和国民党政府虽然颁布了一些保护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方面的法律,但在当时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充分的实施。新中国成立以后,百废待兴,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中央人民政府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规定》、《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保护无形财产权方面的法律,可惜不久就在十年动乱中搁浅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制订了一系列保护无形财产权的专门法律,如1982年的《商标法》、1984年的《专利法》、1990年的《著作权法》等等,并在《民法通则》中专列知识产权一节;在我国无形财产权法制建设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时刻,我国积极加入了保护无形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